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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意见

民办学前教育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阶段目标;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拓展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空间;建立民办学校奖励机制;鼓励引进州外资金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土地使用优惠;民办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允许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互相流动;鼓励公职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建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建立家庭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机制;严格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控机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

1、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动员社会资源投资民办学前教育,实现民办学前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形成公、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阶段目标是:力争到2012年,全州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1所400人左右规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在人口集中度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建成1所100人左右规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全州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数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总数的70%以上。到2015年,全州城镇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5%以上;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全州基本实现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3、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积极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多种形式独资或股份制形式合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引进州外资金、设备、人才、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参与办学。允许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费用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鼓励公办幼儿园进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民办公助、集团化办学等实验。具体方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拓展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空间。对现有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现行标准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乡镇所在地现已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同类教育。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跨地区实行集团化办学或自主招生。逐步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现行管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同级发改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5、建立民办学校奖励机制。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不包括土地和教职工住宅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需出示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且规模达6个班150名在园幼儿以上、办学满3年的,经县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达到必备办园条件和设置标准的,给予举办者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举办规模在360人及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给予举办者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外,还分两期给予举办者承担两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6、鼓励引进州外资金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对引进州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引资者,按照实际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引资者,按照实际引资额的2‰至7‰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州内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

7、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一视同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号)》给予优惠和减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排污费、环境费、水电费等收费统一按公办学校标准收取。严禁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

8、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土地使用优惠。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鼓励县市人民政府以无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市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的闲置土地以及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可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凡属行政划拨的土地只能用于民办学前教育办学,土地不得抵押、转让、改变功能或做其他用途,否则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用途,报同级建设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9、民办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聘任的外地教师,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地落户,其子女就学、升学、就业等享有与本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10、允许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互相流动。鼓励公办教师和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大学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享受公办学校同职级退休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11、鼓励公职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最长年限5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辞去公职;也可以一次性领取5年的工资,辞去公职。

1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由举办者测算办学成本,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3、建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充分发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窗口、示范作用,每所一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至少对口支援1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互派教师、教研活动、教师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水平。对20*年以后创办的、在校生规模在180人以上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政府按一定比例选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3年,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5年。选派的公办教师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参加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考核,工资由派出学校支付。

14、建立家庭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机制。各级政府要

采取措施,确保城市低保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幼儿、弱智幼儿及流动幼儿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家庭贫困幼儿给予管理费减免。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

三、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

15、严格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坚持高起点、标准化审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格执行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城镇要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坚持和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审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办法,由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前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前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

16、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把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职责,切实承担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保教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17、建立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控机制。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收费、法人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18、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本意见进行鼓励和支持。

19、本意见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