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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安居项目建设意见

金融支持安居项目建设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改善民生、维护藏区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州既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还要确保保障房的入住率,任务大、责任重。全州人民银行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年“民生金融推进年”活动方案》(银发166号)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居工程信贷投放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州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支持重点。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灾区重建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对于政府划拨土地落实、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到位、还款机制完善、还款来源落实、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工程,争取及早介入,重点支持。积极主动地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进行重点支持。

三、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符合民族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尝试以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结合有条件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保合作,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创新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权限,并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中央、省和州上投资补助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五、完善授信模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贷款利率,对于支持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开发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以适当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押物落实较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六、加强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通过联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前期开工准备情况、开工手续办理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开工完工时间等基础信息,使金融机构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承建企业加强联系,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设计与论证,并全面细致地介绍信贷条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七、拓宽服务范围,积极参与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银行先进的资金核算系统、网点广泛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业经验的优势,拟定专门的委托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方案。有条件的银行机构成立专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企业资料受理审查、资金核算、资金监管、贷款回收提供全流程的委托管理服务,全方位满足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好准备工作。

八、强化风险管理,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3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35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3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8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行、规模质量并重、防范化解并举”,支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到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同时,要将保障性住房贷款与其它商品房开发贷款相区别,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坚决杜绝违规发放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九、加强政策评估,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把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情况纳入今年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结合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州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银发105号),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反映当地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情况信息。努力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结合州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包括支持项目数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回收等信息,力求通过上下联动、正向激励,推动全州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