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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统计指导意见

开发区统计指导意见

为切实抓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石。长期以来,我县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社会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如一些乡镇和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力量不足且变动频繁、业务水平不高、信息传递不畅、工作条件较差等,直接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为基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2、加强乡镇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成立统计工作领导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确定一名副主任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用电脑,并根据省统计局《安徽省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具体是:5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3名统计员,其中1—2名专职;5万人以下的乡缜配备2名统计员,其中1名专职;高沟镇、无城镇等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配备2—3名专职统计员。领导组办公室依法负责本乡镇的统计业务,监督管理其他经济社会各项统计工作,业务接受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指导和安排。乡镇统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事先征求县统计局的意见,在人员变动移交档案时,由县统计局派员监交。各村(居委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形成上下贯通的统计工作网络。

3、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报送本部门的相关资料。要配备和落实与本部门统计任务相适应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的确定和变动应及时报县统计局备案。

4、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工作。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要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统计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企业综合统计工作,避免企业内部各自为政,漏报、错报统计数据。其他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按照属地原则履行上报各项统计资料的义务。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5、建立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乡镇统计工作示范点要按照《安徽省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探索农村规范化统计工作模式,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部门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保证各项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指标完整、数出有据。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上报、审核、交接及统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乡镇综合统计报表由乡镇统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农村住户调查的三帐由乡镇收集、审核、录入后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月(年)报实行报送双轨制,即由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收集企业(项目)单位统计报表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分企业(项目)单位的基层统计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统计局,禁止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代企业填报报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报送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工资报表;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市属驻无各单位,要依法向政府统计部门按月(季、年)报送或抄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会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县发改委、经委、房产、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以及工业生产形势的“月报表、季调度”制度,并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上报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上报的统计指标要经过主要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方可上报。

7、不断改进统计服务方式。县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根据要求定期对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抓好新建单位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树立超前意识,拓展服务领域,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及时提供数据信息;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每月、每季、全年向社会公众一次统计信息,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四、强化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8、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加快统计信息化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宏观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进程。要连通统计内部工作网与全国统计信息内网及政府电子政务网络,逐步实观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要配备统计工作计算机,做到常规报表计算机处理,并逐步与政府统计机构联网,建立统一的统计业务工作平台,力争用2年时间实现县乡两级统计网络互联互通。

五、依法治统,维护统计工作权威

9、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结合每年9月份全省统计法规宣传检查月活动,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举办统计法规知识讲座,强化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统计法制意识,做到依法统计、依法行政。建立统计报表违法行为通报制度,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使统计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0、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对外提供数据,部门间不一致的,应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法定数据。县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支持统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加大联合执法和执法协调力度,集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进行曝光,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积极探索委托乡镇统计员开展执法的工作模式,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财力保障

11、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到统计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的统计工作今后将列入县政府对乡镇经济运行考核内容并增加考核分值。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关心、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对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大力宣传并予以表彰奖励。

12、加大统计投入。统计部门开展的常规统计业务、上级部署的各项重大普查、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计执法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现行体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统计工作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