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意见

被征地村民就业培训意见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提升我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技能,增强被征地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就业、自主创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以及《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全面建立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制度为重点,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广泛调动被征地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实现被征地农民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促进就业政策,两年内,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培训实施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被全部征用、已办理安置补偿手续的失地农民;

2、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被部分征用、且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3、不在上述范围内,但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土地收储计划,土地即将被征用且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四、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1、培训内容分择业意识、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方面。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工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按初级技能要求设置:没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行业、企业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设置。

培训专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愿望设置,按照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年龄、性别开展针对性分类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重点为市场需求较旺的驾驶、电焊、电工、汽车维修、普通车床、数控车床等工种,以及家政、餐饮、保健、建筑、社区服务等行业的技能项目。

2、培训方式以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式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等,是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为有参加培训意愿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知识与实际生产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其目的是增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定向式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服务机构广泛收集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就业承诺协议书,经培训合格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劳务派遣帮助其实现就业培训的方式。

3、培训时间以1—6个月为主,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五、培训补贴和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课时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补贴申报程序、补贴标准按《铜陵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从事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安排拨付,区级部门不参予资金审核和支付。

2、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创业培训,保证参学的被征地农民日常生活,对参加培训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农民,每人给予适当补贴(根据培训时间确定补贴标准)和奖励;对基层组织培训的村、社区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学习的人数适当给予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拨付。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动培训工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区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及镇、街、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区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月报制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较好,成效突出的就业目标责任单位,在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评比中,给予加分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敷衍了事,没有培训实效的单位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3、强化就业服务,确保实现培训目标。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信息库。镇、街、办要认真摸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结构、择业意向等。二是制定分年度培训计划,确保三年内全面完成培训目标任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信息库情况,认真制定分年度培训计划,选择好培训机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和培训目标的全面完成。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培训机构联系,积极指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就业、创业培训,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工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紧紧围绕新区建设,对公益性岗位、三产服务业的需求以及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对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劳务协作,建立本区与区外之间的劳务协作关系,互相调剂,互补合作,抓好人力资源市场岗位需求、培训与就业等环节的衔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近就业或转移就业。

七、本意见自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