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一)被征地农民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是指为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发展进程而征用农民土地,那些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是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中间但没有完全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全部权利的特殊群体。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概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达到一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作为保障对象,主要通过被征地农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农村集体补助和政府介入及贴补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制度。它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满足其老年保障的养老保险金为形式,旨在强调平衡责任和共担风险。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缺位。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仅按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实施,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二)保障水平相对偏低且筹资渠道不通畅

被征地农民当前以及未来的生活质量与其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息息相关。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统帐比例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所享受到的保障水平总体偏低,这导致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较低的保障水平面前难以被充分调动。次之,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不灵活,缴费额需要一次性缴清,很多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不愿意再掏钱参保。再之,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额的40%,但由于集体补助不是针对全村范围而只针对被征地户,因此,集体补助难以在村民大会上通过,由此造成资金难以落实。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筹资不畅已经成为被征地养老保险的重大难点。

(三)制度衔接不合理、不统一

一方面,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只能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在全省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县(市、区)的制度不统一。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被征地农民在进行跨地区流动时可能会遇到各地制度不衔接造成的养老保险不便随着实际流动而进行转移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建立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政策空白,也存在不能良好衔接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没有衔接完整、统一规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满足日益增加且情况复杂的被征地农民群体需求。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策建议

(一)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

征地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立法和土地征收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合理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结合经济发展速度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新经济形势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预留必要的可行性政策空间;并且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土地质量、地理位置、未来用途等一切可能涉及到的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及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评估办法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先决条件。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上的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最有效方式,为有效地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适时修订与当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议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创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基础保障;第二层次是发展补充性的养老、医疗保险,对该项保障进行市场化的管理;第三层次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不同需求。

2、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基本保障制度总体覆盖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变革,缩短城乡差距。具体说来,有助于缓解征地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土地及家庭上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这一举措将会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产生里程碑的意义。

四、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一、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全县共辖x个乡镇x个行政村,共有农户×户,×人,现有耕地×亩,人均耕地x亩。×年以来,累计被征占土地114263亩。根据×年×月各乡镇报表统计,人均耕地×亩以下的涉及6个乡镇x个行政村,×户×人。其中,因×建设用地而产生的移民村×个,被征地农民×户×人;因×公司建设用地而产生的被征地村×个,被征地农民×人;因近几年小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而新产生的被征地村×个,被征地农民x户×人;其它原因造成失地的被征地村×个,被征地农民×户×人。从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结构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占×%,初中文化占×%,高中及以上文化仅占×%。

二、存在问题

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我们调研,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还有许多存在问题需认真加以解决。

(一)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经济收入水平差异很大,现行“一刀切”的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实行。如近几年因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产生的一些被征地村,地理位置优越,非农业收入渠道较多,经济状况比较好;而×年代因××建设用地而产生的移民村,当初国家给付的占地补偿标准较低且款项早已用尽,经济状况较差。

(二)农村集体经济依然薄弱,集体补助部分不能到位。《×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根据我县当前实际,被征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高低不平,主要在x至x万元之间。结合我县城镇最低生活水平(×元/月),男未满×周岁、女未满×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需交纳保险金x元,其中村集体应补贴×元。以我县经济状况较好的×村为例:×村位于我县县城,共有农民×人,其中男满x周岁、女满x周岁的农民不足×人。因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该村现有土地×亩,人均不足×亩,村集体现有积累的征地补偿费等资金x多万元。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补贴x元计算(不含男满×周岁、女满x周岁的农民),需×多万元,仍存在×多万元的资金缺口。而那些村集体经济较差的移民村,村里几乎没有一分钱,有的甚至还有不少外债,补贴被征地农民的保险金简直就是一句空话。

(三)失去土地后收入不稳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经济实力较弱。在我县农村x岁以上的农民大多失去获得收入的能力,并且没有积蓄,生活上基本靠子女扶助。每人近万元的保险金虽然为数不多,但他们却无法筹措。尤其是一些移民村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在贫困的边缘,有的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有的靠开山坡地或在水库打渔为生,连固定的住房都没有,缴纳几千元的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但他们却恰恰是最需要养老保障的群体。即使是经济状况较好的青壮年农民,不仅要承担一家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还要为将来的生活着想,在此基础上要是拿出几万元钱来缴纳全家的养老保险金,对他们仍负担较大。政策虽然优越,对于收入较少的被征地农民也只能“望保兴叹”。

(四)被征地农民理解政策有偏差,参保意识不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很多农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没有现成的事例可供参考。让他们抛弃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自己做长线投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享受养老保障,一时还难以接受。他们对将来享受的待遇顾虑重重,担心未达到领取年龄就去世钱全亏了怎么办、刚刚领取就去世领不回本金怎么办?有的甚至认为,将这些钱交到社会保障机构,还不如自己存到银行慢慢花。

(五)被征地农民未及时就业,造成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劳动素质偏低,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未参加过任何就业培训、转岗培训或技能培训,有一技之长的不足x%,多数农民既缺乏劳动技能又缺乏资金,无力自主创业,同时企业担心他们难以管理而不愿意招用这部分人,致使他们处于失业状态。即使找到工作的被征地农民,其工作状态也极不稳定,长期作为临时工,享受不到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权利。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急需进一步完善。虽然现在从国家到地方都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了主要的工作日程,但这项工作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一直未能在大范围内全面开展,制定的相关政策还不够具体,一些配套的测算、缴费、领取软件不能及时开发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依靠工作人员的手工测算和估计,有效性、科学性较低,没有说服力,适应不了现代化办公的需要,也影响了政策的宣传、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加快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步伐,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使农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今后一段时期,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提高认识程度,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克服只顾建设需要,忽视被征地农民出路的观念,统筹规划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的问题,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与经济补偿、劳动安置、失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模式,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带来的成果。

(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养老保险政策。一是资金的筹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而定。对于近年或以后进行征地工作的地区,资金的来源主要应来自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入。缴费要有一个下限,鼓励多缴,可以联合社会保障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介入土地的征用过程,以确保资金的专项专用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利益。对于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被征地村,调整村集体补贴的方法和比例,可以考虑按年龄段或按户、按人口等多种方式补贴,允许资金分批次分年度到位。二是个人负担的保险金部分应满足各种经济层次的被征地农民,上缴模式多样化。政策上可以向无土地、无工作、无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特别是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适当倾斜,尽早将他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制定灵活的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实行“个人帐户”储存积累制,鼓励农民趸交,也可分年度按规定基数缴纳,以统一结算的办法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积极研究完善具体的配套制度,解除被征地农民的顾虑和疑问。借鉴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保”、“十年保证期”等制度,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出台健全的详细的工作流程,尽快完成并制定出缴费标准、养老金发放、基金运营与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宣传资料及各种测算表格,使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都能从中体现并解决。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及时就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和广阔的就业空间,是解决他们老有所养问题的另一条出路。一是加快项目建设。发展投资小、收益高、见效快,对技能、文化等要求不高的项目,并尽早出台有关这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和引导三产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x山区优势产业,积极培育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拉长产业链条,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对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办理就业优惠证,让他们享受下岗失业工人同等待遇。在劳务输出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帮助文化程度较高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就业。三是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制定x年培训规划,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地,依托乡镇党校、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迎合市场需求且前景广阔的各种技能培训班,及时对被征地农民分类、分级、分产业培训,使他们都能掌握x门实用技术,为尽快转岗打下基础。四是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权利。将其作为带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歧视被征地农民就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收

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RS-2015-2029);2015年度河北省教育厅青年基金研究课题:“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中提高失地农民收入水平对策研究”(课题编号:SQ151110)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1日

一、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背景

目前,河北省小农经济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全面实现农村产业化经营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镇,部分县区的农村劳动力逐年减少。但农民对土地与生俱来的感情,使得他们在农忙时节返乡农业劳动,因此当地小农经济并未因为劳动力减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而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农民物质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农村的生活越来越丰富,趋向于城市化发展,农民接受养老保险这种新型养老方式的趋势增强。

二、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70%,老年人口比重较重。河北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之一,积极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河北省构建专门服务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平台,配备人力、物力等设施,为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提供了一个专业的制度化的平台。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河北省的经济增长速度远远满足不了日趋增长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所需要的财政补助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河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还有很多潜在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三、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一)县级财务的可持续性差,个人缴费能力有限。近几年,河北省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财政支持还是不够的,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助作用甚微。目前而言,除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河北省大部分地区的集体没有能力或者也不愿意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们给予补助。因此,很多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承担,打击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造成农村养老制度推行困难,参保率低。

由于政府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不够,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薄弱,政府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都是导致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困难,难以达到期待效果的原因。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开展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低保等一些助农政策,在推行多种制度的同时,还是给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科学性有待加强。河北省目前的农民养老保险所面临的问题,除了基金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就是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单一,资金不能够保值增值。上收的全部农村养老保险金按照国家的规定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来获得收益,支撑农村养老制度的推广实行。单一的投资方式,既不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实现保值增值,也不能够优化投资收益。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层次低,农业养老基金投资的单一性跟现在迫切需要高收益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相冲突,农民自己上缴的养老保险,不能够保值增值,会使得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产生怀疑,降低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样也容易导致基金的违规操作。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不衔接。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的支持,不能够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国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缺乏稳定性,政策描述不具体,频繁变更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在新变更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增加了要求政府补助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定的,没有明确的政策条令,这样含糊不清的描述则会导致很多地区将这样规定视为空谈,政府是否提供资金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全凭自愿。这种类似的政策条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政府和集体在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四)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河北省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人性化,层次性的设计,没有因地制宜的制定养老制度,因此在推广时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们的养老观念和生活水平也存在着差异,要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当地养老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而不是以偏概全的,全省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既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推广,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积累。

目前的多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还不畅通,造成了管理空隙。多样的养老保险形式的存在也会给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加负担,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按照农民的不同特性和收入层次,制定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散性,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和长久的发展,应该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做好所有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转换。

主要参考文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我局在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后,针对平城区的实际情况,汇总了如下几点问题,特向贵局征询:

一、平城区下辖水泊寺乡、新旺乡、马军营乡三个乡镇,其中:水泊寺、新旺两乡的各个村均已划入了市中心城区。这些年这两个乡的土地已基本被征收,水泊寺17个村的村民早已整体实现“农转非”,部分村的集体承包地已为零(例如永久、解放、红旗、寺儿村、齐家坡等村)。按照新的政策,在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时,补贴人数按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之商确定,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人均承包地为零,如何来计算。

二、水泊寺、新旺乡大部分村集体的人均承包地都在0.1亩以下。按照新政策,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509元)×139×补贴人数(征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以征收人均承包地为0.1亩的村集体100亩集体建设用地为例,社保补贴资金为509×139×(100÷0.1)=70,751,000元。这样就极大增加了征收土地的成本。能否在征收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予以区别对待。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1-0055-04

2010年7月,笔者跟随课题组对湖北省黄陂、南漳、竹溪、宜都、来凤五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①。经过调研发现,新农保试点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情况各异,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有别,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新农保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结合湖北省新农保试点县以及全国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笔者将对被征地农村参加新农保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类: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如宜都市,规定被企业招用人员,直接由所在企业对被征地农民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二)单独建立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如竹溪县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结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南漳县专门制定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宜都市制定了《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139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专门做了规定。

(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如武汉市黄陂区,对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人每年发放800元基本生活补助费;宜都市对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每月90元的基本养老生活补助等。

(四)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

新农保开始试点后,试点地区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了新农保。大部分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财政补贴、待遇享受等方面与普通农民一视同仁,未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部分试点地区,如赤壁市、宜都市、西塞山区在缴费补贴、待遇享受方面对征地农民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五)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如来凤县,在新农保试点之前,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的养老保障;在新农保试点之后,截止到2010年6月底,来凤县共有被征地农民3,895人,仅有1,364人参加了新农保,65%的人群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如竹溪县,截止到2010年6月底,被征地农民有1,882人参加新农保,占应参加新农保2,689人的70%,被征地农民有11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占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590人的20.2%。也就是说,有一大批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所带来的突出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导致管理混乱

首先,从全国的角度来看,一地一政的做法,不利于中央监督和管理。其次,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同一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统一、缺乏规范,“碎片化”带来管理体制上的混乱。以宜都市为例,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养老保障制度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农保、基本养老生活补助,五项政策分别由社保局、农保局、民政局来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可能会带来被征地农民重复参保、欺诈冒领以及部门掣肘和补贴资金难到位等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参差不齐

做得好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水平也高;做得差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规范,保障水平也低。若不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将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统筹发展,也有违社会的公平性。

(三)资金筹集困难

以武汉市黄陂区为例,2009年,武汉市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139号),但该文件在黄陂区基本无法操作和执行。其主要原因在于筹资难。首先,被征地农民区级配套资金量大。经测算,区政府需一次性代缴社保费(30%)约3.1亿元,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其次,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能力不足。经测算,个人和集体缴费(70%)约9.1亿元,人均约需资金万元以上,个人和集体基本无力支付。竹溪县也面临由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从岗平工资的60%统一上调为100%之后,县财政被迫增加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充分分享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中西部地区新农保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若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以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也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持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

(二)有利于解决筹资难题,控制财政风险

与各地探索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虽然待遇水平低,但与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解决个人无力缴费的问题。同时新农保财政补助的数额也不太高(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这也有利于控制财政风险。

(三)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由于新农保的门槛低、国家各级财政有补贴,可以较容易吸引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到该制度中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应保尽保。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建议

(一)按照分类指导、不重不漏的原则,整合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对于被企业招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2.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3.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划转到新农保基金账户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4. 对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再接受新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其年满60周岁时再开始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对于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后,按照新农保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

6.对于未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纳入新农保。

(二)完善新农保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1.设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②(>100元/人・年)。对于老被征地农民,从省、市(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取,有困难的允许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解决;对于新被征地农民,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从征地时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险资金中支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增加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除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外,还可以增加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加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除享受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外,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减中央基础养老金[1]。

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养老金待遇及其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凡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被纳入或并入新农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缴费年限(参加原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已缴费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用地单位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1.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2]。用地单位在征地手续报批以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2.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1)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被征地农民增发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市和县政府共同负担50%。其他项目由市、县政府负担。所需资金可从每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财政收入安排,并列入财政支出预算。(2)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对被征地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配套措施

1.合理界定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29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考虑到新农保参保对象的特殊性,这里的被征地农民应界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③。

2. 实行先保后征,合理计提养老保险资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于新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险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并列入工程概算。

具体程序为:对于新的征地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和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一次性缴存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足额缴存养老保险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③。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账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险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3. 探索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对于已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找到稳定工作,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抵缴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单位缴费,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享受相应待遇。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居民,除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外,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等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其新农保待遇。

[注 释]

①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中的全部数据均来自调研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农保局提供的数据。

②参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观点。

③参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政办[2009]139号)的部分观点。

[参考文献]

[1] 卢海元.中国特色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与政策取向[J].社会保障研究,2009(6):3-17.

[2] 卢海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政策取向[J]. 社会保障研究,2009(1):10-20.

Analysis on the Old-age Social Security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Take Hu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Xue Huiyuan

(The Center for Social Security Studies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