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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在实际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我局在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后,针对平城区的实际情况,汇总了如下几点问题,特向贵局征询:

一、平城区下辖水泊寺乡、新旺乡、马军营乡三个乡镇,其中:水泊寺、新旺两乡的各个村均已划入了市中心城区。这些年这两个乡的土地已基本被征收,水泊寺17个村的村民早已整体实现“农转非”,部分村的集体承包地已为零(例如永久、解放、红旗、寺儿村、齐家坡等村)。按照新的政策,在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时,补贴人数按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之商确定,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人均承包地为零,如何来计算。

二、水泊寺、新旺乡大部分村集体的人均承包地都在0.1亩以下。按照新政策,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509元)×139×补贴人数(征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以征收人均承包地为0.1亩的村集体100亩集体建设用地为例,社保补贴资金为509×139×(100÷0.1)=70,751,000元。这样就极大增加了征收土地的成本。能否在征收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予以区别对待。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征地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按照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据地方财力、失地农民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适时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1年内,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

(二)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的筹集。在县政府公告的同时,县社保局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的,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待遇核发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全体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条县社保局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

1、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资金,由县社保局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1-0055-04

2010年7月,笔者跟随课题组对湖北省黄陂、南漳、竹溪、宜都、来凤五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①。经过调研发现,新农保试点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情况各异,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有别,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新农保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结合湖北省新农保试点县以及全国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笔者将对被征地农村参加新农保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可以归纳为五类: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如宜都市,规定被企业招用人员,直接由所在企业对被征地农民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二)单独建立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如竹溪县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结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南漳县专门制定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宜都市制定了《宜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139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专门做了规定。

(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如武汉市黄陂区,对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人每年发放800元基本生活补助费;宜都市对女年满55、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每月90元的基本养老生活补助等。

(四)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

新农保开始试点后,试点地区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了新农保。大部分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财政补贴、待遇享受等方面与普通农民一视同仁,未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部分试点地区,如赤壁市、宜都市、西塞山区在缴费补贴、待遇享受方面对征地农民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五)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如来凤县,在新农保试点之前,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的养老保障;在新农保试点之后,截止到2010年6月底,来凤县共有被征地农民3,895人,仅有1,364人参加了新农保,65%的人群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如竹溪县,截止到2010年6月底,被征地农民有1,882人参加新农保,占应参加新农保2,689人的70%,被征地农民有11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占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590人的20.2%。也就是说,有一大批被征地农民没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所带来的突出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导致管理混乱

首先,从全国的角度来看,一地一政的做法,不利于中央监督和管理。其次,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同一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统一、缺乏规范,“碎片化”带来管理体制上的混乱。以宜都市为例,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养老保障制度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农保、基本养老生活补助,五项政策分别由社保局、农保局、民政局来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可能会带来被征地农民重复参保、欺诈冒领以及部门掣肘和补贴资金难到位等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参差不齐

做得好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水平也高;做得差的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规范,保障水平也低。若不出台统一、规范的政策,将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统筹发展,也有违社会的公平性。

(三)资金筹集困难

以武汉市黄陂区为例,2009年,武汉市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139号),但该文件在黄陂区基本无法操作和执行。其主要原因在于筹资难。首先,被征地农民区级配套资金量大。经测算,区政府需一次性代缴社保费(30%)约3.1亿元,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其次,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能力不足。经测算,个人和集体缴费(70%)约9.1亿元,人均约需资金万元以上,个人和集体基本无力支付。竹溪县也面临由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从岗平工资的60%统一上调为100%之后,县财政被迫增加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充分分享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中西部地区新农保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若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可以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也有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持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

(二)有利于解决筹资难题,控制财政风险

与各地探索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虽然待遇水平低,但与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解决个人无力缴费的问题。同时新农保财政补助的数额也不太高(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这也有利于控制财政风险。

(三)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由于新农保的门槛低、国家各级财政有补贴,可以较容易吸引广大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到该制度中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应保尽保。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建议

(一)按照分类指导、不重不漏的原则,整合现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1.对于被企业招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2.对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新农保,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参保。

3.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划转到新农保基金账户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4. 对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新农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不再接受新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其年满60周岁时再开始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5.对于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在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后,按照新农保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

6.对于未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纳入新农保。

(二)完善新农保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1.设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②(>100元/人・年)。对于老被征地农民,从省、市(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取,有困难的允许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解决;对于新被征地农民,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从征地时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险资金中支付。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2.增加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除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外,还可以增加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加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除享受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外,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减中央基础养老金[1]。

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养老金待遇及其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凡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被纳入或并入新农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已缴费年限(参加原养老保险制度的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已缴费年限加上距领取年龄的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用地单位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1.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2]。用地单位在征地手续报批以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2.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1)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被征地农民增发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市和县政府共同负担50%。其他项目由市、县政府负担。所需资金可从每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财政收入安排,并列入财政支出预算。(2)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对被征地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相关配套措施

1.合理界定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29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考虑到新农保参保对象的特殊性,这里的被征地农民应界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③。

2. 实行先保后征,合理计提养老保险资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于新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险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并列入工程概算。

具体程序为:对于新的征地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测算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和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一次性缴存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应安置人数及标准核定后,定期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足额缴存养老保险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用地③。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得批复后,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最后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将监控账户上的养老保险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险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3. 探索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

对于已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找到稳定工作,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抵缴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单位缴费,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享受相应待遇。凡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居民,除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外,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等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其新农保待遇。

[注 释]

①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中的全部数据均来自调研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农保局提供的数据。

②参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观点。

③参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政办[2009]139号)的部分观点。

[参考文献]

[1] 卢海元.中国特色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与政策取向[J].社会保障研究,2009(6):3-17.

[2] 卢海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政策取向[J]. 社会保障研究,2009(1):10-20.

Analysis on the Old-age Social Security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Take Hu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Xue Huiyuan

(The Center for Social Security Studies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老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大连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79-02

随着大连市全域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发展空间由中心城区向全域拓展。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城市建设,失地农民长期以来利用土地收益养老的功能受到了抑制。为了彻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民生任务。

一、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大连市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71号),要求各区市县建立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其中,集体和个人缴费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与其利息一起记入个人专户资金;政府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与其利息和其他收入分别记入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要求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大连市有10个涉农地区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53 076人参保,征收保障资金22.71亿元(不含保税区、长兴岛),已支付保障资金7.30亿元。

在全域城市化推进过程中,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连市加快了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步伐,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利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低

大连市大部分涉农土地征占地区所领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低。表现为:平均养老金月发放水平约589元(见表1),只比大连低保标准(月530元)高10%左右。与大连市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相比,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平均养老金水平占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比重约25.7%,与“保基本”的目标(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占居民社会平均收入比重应达到60%)相差一半多。虽然,被征地农民从身份和生活方式上实现了“由农入城”的转变,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收入却并没有与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拉齐。2012年大连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为1 756元,分别是长兴岛、北三市和金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约4倍,是旅顺、保税区、花园口和高新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约2倍。

2.养老保障统筹层次低

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管理,统筹层次偏低、统筹范围过小,各统筹地区基金自行收缴支付,县(市)间不能互相调剂资金,容易产生待遇水平不均衡的问题(见图1)。目前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已经拉开了低、中、高三个档次。低档次地区有长兴岛、北三市和金州新区,每人每月养老金300~400元左右;中等档次地区有旅顺和保税区,每人每月养老金700~800元左右;高档次地区有花园口和高新园区,每人每月养老金900~1 000元左右。此外,养老保障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形成养老金的规模投资基金,限制了养老基金的投融资渠道选择,只能将养老基金存放在银行财政专户,带来了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的新问题。

3.养老保障资金管理方式单一

大连市对养老保障账户资金采取的是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记账管理模式,实行专款专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虽然确保了账户资金安全,但由于管理方式单一,仅按银行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记账,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益率较低,存在账户资金贬值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公布的银行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同年大连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3.4%,养老保障账户资金贬值率为0.4%。从消费用途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主要用于食品支出等,2012年大连市食品价格水平比上年同期上涨5.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账户贬值程度更大,年贬值率为2.3%。

4.养老保障账户支付压力大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标准主要参照征地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涉农征地人口数量。实际支付中,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要与不断上涨、动态变化的城镇低保标准挂钩,这样就出现了养老保障账户收入增长跟不上养老金支出增长的财务压力问题。养老保障账户支付压力大,暴露了传统征地城镇化模式不可持续的弊端:一是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没有持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没有持续分享村级集体经济资产盘活收益。一次性土地征用补偿及一次性划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总有用尽的时候,为此,要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养老保障账户可持续支付能力。

三、完善大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1.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一是设立市级财政专项养老保障补助资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龄达到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数量和人均养老金补助水平,核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优先用于增加长兴岛、北三市、金州、旅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逐步缩小与保税区、花园口、高新区等地区的差距,三年内拉齐。

二是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基本生活消费、预期寿命、财政收入等因素挂钩,计算出年度养老金待遇调整系数,尽快缩小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镇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之间的差距。具体计算方法为:“60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期望余寿平均变动率、上年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上年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增长率、上年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与市财政收入的增长比”的连乘积。

三是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联动。从性质上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一种土地补偿保障,不排斥享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对于非从业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基础上,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150元)。

2.优化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提升统筹管理层次

一是整合养老保障制度。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优化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将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管理,直接提升为全市统一养老基金账户统筹。

二是做好统筹层次提升过程中新老制度衔接。已经参加(包括已经领取)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已经参加但未领取大连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核查,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可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创新养老基金管理方式,提高资金管理收益

一是要探索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资金的分类投资管理模式。将养老保障账户资金分成保底资金和投资资金,其中,将投资资金分成稳健型投资资金和风险型投资资金。在进行分类投资时,要合理界定养老保障账户保底资金与投资资金的比例,为保证资金安全可先将养老保障账户投资资金的比例控制在40%以下,将投资资金中风险型投资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二是采取多元化的养老保障账户资金投资渠道。将保底资金存入市级财政存款专户,按银行一年期利率获取稳定收益。将稳健型投资资金的投资渠道控制在国债、银行定期理财产品、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性收益的经济领域。将风险投资资金投资于股票、保本基金、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高回报率领域。

三是创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投资方式。允许委托选择具有良好资质投资的专业公司进行投资,在选择投资公司时要规定投资最低收益,将最低收益控制在不低于银行存款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

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准备金制度。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出让的,按出让收入10%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准备金。养老保险准备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储备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4.提高养老保障账户收入,持续分享集体经济

一是适当提高土地征收价格和土地征用补偿水平,建立土地征用“政府、集体、开发商”三方协商谈判机制,增强农村集体对土地议价能力,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增加划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的资金总额。

二是建立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抓手,探索实施新型就地城镇化模式,允许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劳务或资本等要素入股,以共同合作经营的形式参与集体土地开发商的项目经营活动,培育集体经济自主投资主体,盘活和壮大集体资产,提高集体经济持续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能力。

三是实施集体土地股权量化权益证制度。开展村组集体清产(主要是土地)核资工作,对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要求将其量化到人,分配每个人集体土地股权量化权益证书。集体土地的经营收益按股权量化证所属红利分配给个人,并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