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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全区食品管理网络意见

健全全区食品管理网络意见

为强化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市食安委《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的意见》(食安委发〔〕5号)要求,现就健全和完善全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要求,以建立健全区、街、居(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为重点,完善监管网络,创新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年月底,健全区、街、居(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配齐专(兼)职监管人员,初步建立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利用3-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工作运转规范化、日常管理网络化、城乡监管一体化的目标。

二、监管网络建设

(一)加快街道办食品安全组织建设步伐。要按照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上抓的原则,在每个街道办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并加挂食品安全监管站牌子,明确2-3名工作人员为食品安全监管员。

(二)组建居(村)级食品安全协管组织。各居(村)要成立食品安全协管小组,由居(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居(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其中确定1-2人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街道、居(村)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于年月日前组建完毕。

食品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由区食安办统一审批,并报市食安办登记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为解决食品安全基层监管执法资源匮乏的问题,凡没有区级以下基层派出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探索委托执法工作,由区级行政机构委托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行使相应的执法权;由街道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权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居(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要通过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宣传,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摸查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和有执法权限的食品安全监管员的执法行动。

(二)切实保障监管经费。区财政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全面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立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各办事处要设立工作经费。凡食品安全协管员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证据和线索,符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发放奖金要求的,区食安办将参照执行。

(三)加强业务培训。区食安办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食品安全执法资格标准,被委托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员经过岗前培训达到标准后,方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区食安办将建立对街道办、居(村)食品安全组织的定期考核制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街道办要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每个具体人员进行量化考核,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基层组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区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履职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通报并通知所在街道停止其食品安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