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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意见

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范规划审批程序,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县城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农)民新建、改建(含翻建房屋)扩建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创一流、出精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进行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城镇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住建、电力、电信、广电网络、水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核、审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审批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审批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单位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

(三)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居(农)民个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1、拟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2、住建局相关股室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

3、住建局规划预审批领导小组召开预审批会议预审论证;

4、县政府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

5、住建局根据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批;

6、党务政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7、住建局相关股室办理规划许可。

第九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按规划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尚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准进行工程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的西街棚户区、塘坝、南新街以东、棚户区、火车站片区(富兴路沿线)一律实行规划管制,在管制期间一律禁止任何建设,对违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监察,实行全程跟踪监督责任制,严格规划放线、验线、复查和竣工验收程序,严禁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此建彼。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建设的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县再承包建设工程。对违规审批、越权发证或伪造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