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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砍伐管理通知

森林砍伐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理顺和规范林区木竹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森林采伐限额计划下达安排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分配安排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县安排下达集体林森林采伐限额计划150000立方米(蓄积,下同)。

(一)商品材。

1、计划安排:全县安排30000立方米,其中:杉木20000立方米,松木10000立方米。

2、计划的分解落实按《县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分解计划要相对集中,不得按村组和人口均分,可采取村组轮流循环的方式,一年只安排1/3或一半的村民组,到户时每户的最小量不得小于3立方米。

3、确定采伐期限: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乡镇的林木采伐期,要求林农在规定的采伐期内申请办理采伐手续和实施采伐作业,防止出现林农常年采伐商品材,造成源头管理的混乱。

(二)间伐、主伐材。

1、计划安排:全县安排间伐材40000立方米、主伐材40000立方米。

2、该计划是安排股份制林场及造林大户进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生产性用材计划和已进入成过熟期林分进行主伐更新的计划,暂不分解下达到乡镇,由县林业局依据各乡镇的人工林资源分布状况,按照《县人工林抚育间伐管理办法》和《县人工林主伐操作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设计,统计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下达。

3、中幼林抚育间伐要严格遵循“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劣留优”的“三砍三留”原则;主伐林分的林龄杉木要达到26年以上(含26年),对上年度没有及时进行迹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安排主伐。

(三)中纤板生产。

实行总量控制,县内原料年生产量控制在40000立方米;鼓励绿洲公司到外省、外县合法调运木柴进行中纤板生产。

(四)国有林场,采育场和其它单独编制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按照省林业厅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和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各乡镇一定要严格按照《县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凭林权证申领采伐证,生产单位和农户方可凭证采伐林木;

集体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申请采伐林木蓄积达20立方米以上的,都要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场,采育场和其它单独编制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全面推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采伐理由,采伐证批准的事项等,林业站要在采伐申请人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采伐公示的资料一并归入采伐管理档案。

三、加强县内流通管理,坚持凭证检尺收购

坚持凭证检尺制度:林农和生产单位凭证采伐的木材,各林业站一定要严格按照采伐证核批的树种和数量,凭采伐证第三联按“国标”逐根检量打印,据实制作检尺码单;

坚持凭证收购制度:加工企业一律凭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购木材,严禁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收购木材。

实行县内短途运输证制度:县内木材(竹)一律凭县内短途运输证流通,各林业站要开展优质服务,及时为企业办理县内短途运输证,建好木材县内收购销售台帐,监督本辖区的木材装车起运;加工企业凭检尺码单和短途运输证运输木材进厂。

四、木竹经营管理

(一)继续控制原材(竹)出口,鼓励精深加工。为实现森林资源的增值增效,促进林产工业的发展,继续控制原材(竹)出口,各类木竹必须通过精深加工以产品外运(省批国有林场、采育场可适当放宽)。

(二)扶优扶强,优先保障规模企业的原料供应。为壮大林产工业,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乡镇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积极主动地将林农和生产单位生产的木(竹)材向规模企业和税收大户集中和供应,同时规模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竞争,严禁乡镇将木(竹)材擅自安排给本乡镇的企业和无经营加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合理兼顾加工企业与木材生产单位及林农的利益,放开搞活县内木材市场,提高商品材的经济效益,对国有林场、采育场及集体林场的木材销售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

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林业是我县生态建设的主体,是率先建成生态文明展示区和加快实现全省生态经济强县目标的坚实基础,对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各乡镇要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依法管理,杜绝超限额和无证采伐的行为发生。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管理,依法加强对凭证采伐、凭证收购、凭证经营加工、凭证运输等环节的监督,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各类计划的采伐截止期为12月31日,过期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