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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乡村食物药物安全监管通知

增强乡村食物药物安全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区政府办《关于落实餐饮食品和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全面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食药监管局将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职权部分依法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餐饮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部分职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监督管理类、行政许可类,具体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

二、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受委托执法人员管理,为受委托执法人员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执法装备、工作经费等;

2.制订并落实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保障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

4.负责农家宴的管理,农家宴备案登记、报告、监管和流动厨师培训、公示等。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市区群体性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组织实施;

5.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协调乡镇下属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开展巡查;

6.负责考察、聘任、培训和管理村(居)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组织和指导信息员、协管员开展工作;

7.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8.按照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完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1.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负责执法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受委托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3.制定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制度;

4.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对委托执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发现受委托执法人员违反委托执法纪律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受委托执法人员资格,并收缴执法证件。

三、考核办法

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年底组织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四、委托时限

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