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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卫生室从业人员聘任的通知

集体卫生室从业人员聘任的通知

各社区: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各社区开展与集体卫生室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时间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合同签订有关事项

根据城政办发〔2012〕12号《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和城政办发〔2012〕28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就合同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㈠人数:社区户籍人口在2000人以内的,集体卫生室可以配备2名乡村医生;超过2000的,每1000人口可增配1人;其他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每2000人口可增配1人,人口数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见附件)。在2012年已聘任人员(见附件)基础上如有人员增减,需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表格,报区、街道备案。

㈡人员聘用条件:⒈身体健康,思想作风正派,无先天性疾病及传染性疾病。⒉男性不得超过65岁,女性不得超过60岁,对于医德医术好、群众威望高的可放宽至男70岁,女65岁,以身份证年龄为准,超龄人员不再聘任,区财政也不再予以划拨工资。⒊应具备符合条件的执业证书。

㈢合同甲方由集体卫生室法人代表签字,社区盖章;乙方由聘用人员签字,并按手印。

㈣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区留存,另一份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查。

三、要求:

㈠2013年,集体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工作已列入区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做好各项工作,请各社区请务必高度重视,由集体卫生室法人代表牵头,根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将合同上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合同到区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2013年乡医工资的申请和拨付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