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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的管理,切实做好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工作。根据《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市政公用〔〕138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用户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格〔〕86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收缴及安装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简称专项费用)用于购置、安装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等。

二、区供热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费用的监管工作。

三、专项费用的收缴

(一)区供热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费用收支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内的住宅户数核算专项费用(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图纸变更后的总户数与已缴纳户数的差额交纳专项费用,多退少补),于项目开工前,填报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收缴通知书(见附件一),按相关标准将专项费用缴存至专用账户,在办理开工等相关手续时出示专项费用缴费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合同。

(三)供热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费用收缴通知书、专项费用交纳进账单、发票(原件)及项目相关资料等报区供热管理机构确认备案。

四、专项费用的使用

(一)供热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区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实施供热计量装置建设申请,在项目实际征缴额度内合理使用专项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采购预算不得超出项目的交费金额。

(二)供热单位持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并填写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拨付申请表(见附件二),到区供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费用拨付手续。经区供热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供热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由相关金融机构适时拨付专项费用,供热单位应做好安装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因供热规划调整、供热单位退出供热行业的,专项费

用应及时变更到规划调整后的供热单位专用账户内监管使用。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2011年2月1日后已竣工验收的新建居住建筑、尚未交纳专项费用的,建设单位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费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二)已收取专项费用尚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供热单位应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已收取的专项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已收取专项费用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供热单位应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剩余专项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三)在建尚未竣工验收的新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对接,按照规定将专项费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供热单位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四)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应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成;暂不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计量装置应在实施供热前安装完成。

(五)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至室内的供热设施原则上由供热单位统一建设安装,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