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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乡村合作医疗集资通知

县政乡村合作医疗集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我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就医负担,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就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年全县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

二、筹资对象

1.全县农业户籍、城镇户籍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整户自愿参加新农合。

2.户籍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外出务工人员、迁入人员以及在前出生的婴儿,必须在本户名下参加新农合。年内出生的新生儿免缴参合费用,随父母享受参合政策。

3.除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外,家庭内其余人员均须全部参加;户内不可漏人,家庭中若有未参加的成员,该户将不能享受新农合政策。

三、筹资原则和标准

1.新农合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户为单位、整户自愿参加的原则,对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每人每年50元),否则,将不能享受2013年新农合补助政策。

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参合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5元,各级财政补助300元,合计每人每年365元。

3.农村五保户、低保户A类人员、优抚对象及计划生育扶助户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解决,个人无需缴纳。

四、工作安排

1.筹资时限。自发文之日起,各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安排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在前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合居民个人筹资收缴及信息录入核对工作,超过规定时限的不再办理参合缴费。

2.筹资方式。各镇可采取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筹资缴费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收缴过程中应向参合居民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加盖镇财政所印章的专用票据,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将新农合资金上解到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3.资金收缴。各镇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参合信息的登记、核查、录入、上报工作。筹资经办人员在开具票据时应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填写清楚、准确,提供给参合人员的票据联须加盖镇财政所印章。

4.信息上报。各镇要以村为单位对参合数据进行汇总,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和筹资金额,并及时将参合人员信息档案录入县新农合管理平台。各镇参合汇总表(纸质表与电子表)须经镇、村两级核实无误,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纸质表)后于前上报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02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可行方案,精心组织安排,严明奖惩办法,明确缴费标准、时间、地点、方式,力促本镇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县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筹资的协调、培训和指导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资金专用票据的保管、发放、回缴和基金的存储管理工作;县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及时掌握代缴新农合资金人员名单,并按期将代缴的新农合资金划拨到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账;县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严防截留、挪用新农合资金行为发生。

(二)加强监督,严明纪律。各镇、各相关部门在筹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中、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要加强票据管理,收取新农合个人缴费时,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筹资专用票据,详细记录参合人员缴费信息;遵循“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则,整户全员全额收缴,防止少算少收;加强参合信息校对工作,按时上解资金至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做到票、款、参合信息一致,准确无误。

(三)收集信息,规范管理。各镇要收集、核实参合人员信息并造册登记,确保参合人员信息须与户口簿一致;五保户、低保户A类人员、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扶助户等人员信息,要按省新农合信息系统操作规范要求,在收缴个人资金的同时,及时完成电子信息录入工作,且要与县民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人员信息一致。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上将对新农合筹资工作进行严格奖惩,并进一步加强跟踪督查问效。各镇在资金收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凡因工作方法简单或违反筹资工作程序,截留、挪用资金,不按要求时限上报和录入参合人员信息,未按有关规定向参合群众开具资金专用收据,造成参合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县上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