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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乡村合作医疗单位管理通知

增强乡村合作医疗单位管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住院管理

1、严格参合农民就医身份核查工作。各新农合定点医院要制定规范的参合农民就诊程序,严格住院病人身份核实,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确保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三者相符,并及时填写《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核定表》,将住院病人信息上传到新农合管理系统。核对信息的医务人员和患者要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住院核定表》上签字,未签字的住院报销材料一律不予审核。患者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要以住院科室为单位存放在护士站或医院新农合办公室,以备稽查。接诊医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对于有异议的病人要让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严防冒名就医。发现冒名就诊的,医务人员要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通过医院新农合办公室上缴至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各定点医院要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从严掌握住院标准,严禁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病人诱导入院。凡办理住院手续而病人不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视为挂床,报销材料不予审核,费用由医院承担。严禁分解住院,虚构次均住院费用。

3、严格病历书写。医务人员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病人的主诉要求,在24小时内客观、真实、准确地书写病历,严禁篡改、伪造病历。对于外伤病人,首诊医生在患者住院病历中必须真实、详细地记录意外伤害及外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有无责任人致伤等内容。对于未注明、记录不全、不真实的病历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责任医师要如实填写《市新农合意外伤害病人住院费用补偿审批表》,并在24小时内将《审批表》信息上传至新农合管理系统,不按规定上传审批表信息的,不予审核报销材料。

4、严格实行住院费用日清单制度。参合病人住院期间,医院每天要将住院费用日清单发放给患者,费用日清单由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涂改,患者姓名应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姓名一致。费用日清单上的治疗项目、药品剂量应清晰明了,让患者了解每天的治疗用药情况、费用情况,维护患者的消费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医院未给住院费用日清单的,其住院补偿费用不予拨付。

二、严格诊疗项目及药品管理。新农合定点医院要认真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超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目录外用药和使用新农合非诊疗项目告知制度,使用目录外用药和超诊疗项目范围的,要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用药规定,合理配伍,梯度用药,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农民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出院时不准带诊疗项目、静脉用药,不准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治疗药品。各定点医院要加强药房规范化管理,严格做好药品入库、出库、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账,项目品种要登记清楚,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药房人员必须按照处方调剂,严禁串换药品。

三、严格收费管理。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服务项目。各定点医院要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在醒目位置向群众公示,并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目录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药品零售价的加成率不得高于规定的药品加成率。

四、严格报销管理。各新农合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补偿的有关规定,强化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增强基金安全意识,医院报销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对患者提供的报销材料和证件要严格审核,严防基金流失。所有参合病人出院结算时都要出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患者或家属要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上签字。与患者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上签字领款。随访发现一例病人出院报销新农合医药费用时未出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以及患者或家属未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上签字领款的,该院当月报送的住院报销材料不予审核,医药费用不予拨付,已拨付的从下月医药费用中核减。

五、严格监督稽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及各镇街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稽查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职责履行情况;

3、深入病房查看参合农民身份核实情况,询问病情,查看病历记录情况;

4、查看处方、医嘱,检查用药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检查是否合理,自费项目是否告知;

5、是否严格控制入、出院标准,有无挂床现象;

6、各项收费是否符合标准,有无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擅自增加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7、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

8、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报销问题。

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稽查。各镇街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的镇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三次,并作好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在日常监管和监督稽查中,发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扣除违规金额,处以2-5倍罚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告诫、暂停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处理:

1、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2、伪造、篡改病历,开据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等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3、不执行诊疗常规,未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的;

4、未按规定执行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诊疗目录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5、违反收费标准,虚记收费、重复收费、擅自增加收费,出现挂靠、变通、串换、分解项目收费的;

6、分解住院,虚构次均住院费用的;

7、挂床治疗的;

8、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范围,超范围、超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9、药品管理不严格,有串换药品、搭车开药现象的;

10、诱导病人住院,不按病情需要诊治,治疗项目与病情无关,滥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医药费用负担的;

11、将交通事故、打架致伤、自杀、自残、酗酒等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疾病变通为其他疾病住院报销的;

12、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变通为补偿项目的;

13、出院时带诊疗项目、静脉用药,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治疗药品的;

14、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认真执行新农合有奖举报制度,举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规违纪并查实后,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及办案费用由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及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农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