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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合同清理工作通知

县政合同清理工作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对外签订的各类行政合同日益增多。依法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签订行为,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规定和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订立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合同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合同;

(四)公用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清理时间:

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前,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就全县目前行政合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下步整改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汇报。

三、清理工作方法步骤

各部门、各单位对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对外签订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按年度进行分类,填报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问题写出情况说明,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合同文本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要求

加强行政合同的监督管理,是县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已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清理,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基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清理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应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工作中要将对外合作签订的、引发诉讼或仲裁的行政合同作为重点,按要求逐一清查登记,务必保证无一疏漏。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合同清理工作,对合同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加以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