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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梯田建设监管办法

市域梯田建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梯田建设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梯田建设的质量,促进全市梯田建设稳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省机修梯田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县、县、区—年梯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梯田建设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统一标准、逐级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验收分乡镇自查验收、县区复核验收、市上抽查验收。梯田建设验收工作由市、县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区梯田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市、县区发改、财政、国土、扶贫、水务、统计、农发办等有关部门参加,以县区为单位进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按照各部门项目管理要求由各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梯田建设验收依据是省、市下达梯田建设任务、年度实施方案及梯田建设技术规范。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六条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省、市下达的任务数量进行实地丈量核实。

(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等情况。

(三)工程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公示主体:县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2.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计划任务、完成面积、资金来源等。

3.公示方式:县区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乡镇在乡镇政府设立公示栏,在千亩以上连片点设立公示牌;村级在村委会所在地或农户集中区域公示。

4.公示时间:施工前公示和验收后10日内公示。

(四)资金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决算审计情况等。

(五)工程档案管理情况。乡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竣工报告、财务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等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章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乡镇自查验收。年度梯田任务完成后,由乡镇对新修梯田逐图斑、逐地块丈量验收,登记造册,以图斑为单位绘制竣工验收图,报请县区级验收。

第八条县区复核验收。从—年每年十一月初开始,由县区梯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县区梯田建设验收小组,对县区新修梯田进行复核验收。县区复核验收要对百亩以上图斑进行全面复核,每图斑复核地块不得少于20%;对百亩以下图斑采取逐乡复核,每个乡镇复核图斑不得少于50%,每图斑复核地块不得少于20%。验收结束后由县区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申请市级验收,提供县区各乡镇完成情况定案表。

第九条市级抽查验收。从—年每年十二月初开始,由市梯田建设领导小组,采取全面查验资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一验收。

(一)全面查验资料: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以及建设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技术资料等。

(二)实地抽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15%的图斑,每个图斑抽查15%的地块。

(三)面积核定

1.对梯田建设的图、表、册资料进行审查时,图、表、册资料不全和不符的图斑,将其上报完成面积按零计算,并从县区上报完成面积中扣除。

2.对所有抽中的图斑,根据图、表、册核对地块,实地查验质量。对图表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地块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地块从图斑上报面积中扣除,然后再从图、表、册相符的地块中随机抽查15%进行丈量,计算抽验比例,根据扣除面积和抽验比例推算验收图斑的合格面积及合格率。

3.以各验收图斑的合格面积及合格率推算县区的合格面积。

第十条市级抽查验收结束后,报请省上验收。

第四章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新修梯田的地点、规模必须和批复的梯田建设实施方案相一致。

第十二条新修梯田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0亩以上,连片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不计面积。

第十三条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省500万亩梯田建设验收试行办法》等规定,新修梯田的质量标准为:

1.田面坡度纵向水平,横向填方部位预留一定高度,呈反坡状;

2.田面净宽不小于8米,单块面积不小于1亩;

3.梯田埂坎坚固,地边埂高0.3米、顶宽0.3米,内外坡比约1:1。

第五章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市上抽查验收时,根据各县区年度梯田建设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资金管理、档案管理、梯田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95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验收纪律,对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