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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规章制度

请示报告规章制度

一、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汇报工作,并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汇报内容包括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对涉及全局性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

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的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政府需要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公告;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

应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对需要向区委或人大常委会汇报的重要事项,要经区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部门以区政府名义汇报。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经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报区政府。

对业务工作的动态,应经常向区政府报告,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半年小结一次,年终写出总结报告。

四、政府各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组织的重大外出考察活动。

要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全区名义组织的外出考察要提请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