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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规章制度

首问责任规章制度

⒈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推行首问责任制度。

⒉凡到机关问事、办事、反映情况的外地、外部门、基层干部群众进机关后接触的第一个人为“首问责任制”责任人。

⒊责任人接待来人要热情。态度要诚恳。对问询的事情要认真明确地回答;对需要解释的要当面耐心细致地作出解释;对需要办理的事情要认真协调办理;对需要部门办理的事情要引到职能部门或电话联系部门办理,同时要确定办理责任人、联系人和办理时限。

⒋对来我区进行项目投资、联系洽谈业务者。要简单介绍区上情况,热情回答客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并积极联系分管领导,请示接待意见,或者亲自引到项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接待。

⒌首问责任人要向来人亮明身份。说明自己的工作职责。

⒍责任人如果态度冷漠。接待不热情,办理不及时,解释协调不到位,来人可直接向办公室主任反映或在办公室意见簿上留下书面意见。

⒎第一个接听来电的人也是首问责任制”责任人。首先要向对方说“您好,区政府办公室”然后对来电问询事情或反映问题认真解答,同时做好记录,及时办理或转办,最后要将办理结果反馈来电人。

来电要求办的事情要及时协调办理,条件不成熟或不在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忌说“不”不知道”不清楚”

⒏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即知即改;情节严重,情节轻微、未形成影响的要批评教育。

损害机关形象的要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并扣发1月工资;对知错不改,态度恶劣的要责令其限期调离或待岗处理。一年内累计违反首问责任制两次以上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临时人员一律辞退。处理意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