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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执行方案

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执行方案

各县市区环保局:

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秩序,为加强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局制定了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方法》省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加强市污染防治市场监督管理通告》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质、噪声、医疗危险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以及环保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污染防治市场实施注册备案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含各县市区)污染防治市场进行污染防治工程投标、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和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与科技规范科对承治单位提交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报局长批准后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共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环保局有关科、室、站、所应密切配合。对未料理入宛许可手续的承治单位,其承治的工程项目或签定的合同,按无效合同或工程论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

第六条:市辖区内衔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需持有国家或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含有环境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持证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工程合同及编报设计文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编报的设计文件首页须附有设计证书缩印件和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凡从事污染防治工程施工、装置的单位。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并需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需持有省环保局核发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人员承当。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第九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条:污染防治工程中必需使用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入宛许可的国家和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任何单位不许在经销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认可的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各持证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证书转借或将承接的任务转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分包的必需分包给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证单位,严禁出卖图章、证书等行为。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承治单位和环保产品时。择优选择,推行治污工程招标、投标制。未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注册手续的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工程的委托方和承治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治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后。采用的主体设备必需要有产品规范并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和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否则,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六条:承治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程时。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如出现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采用低劣设备,故意延长工期,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设计工艺、技术等方面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差,不能正常运行的除按合同法依法处置外,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市环保局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七条: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凡获准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工程设计、施工装置(含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及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逾期未料理年审手续的单位,其准入资格将自行注销。市环保局每半年对注册单位公示一次,以增强透明度,便于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有关法规及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市场运作情况。并督促承治单位到市环保局注册备案,料理入宛许可手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权审批准入手续)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污染防治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本方法公布前各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污染防治市场管理规定与其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