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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

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内容

1、对符合低保条件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单独施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盲’、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进行。残疾人家庭人均上年度收入的计算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1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

1、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若本人确实不能表达意愿且又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残联应对其所持的《残疾人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若申请人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上的残疾类别、等级不相一致,需重新鉴定和核发证的,按照申领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对其家庭人口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政、残联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提出报批意见。

4、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民政局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审批。其低保金(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已经领取低保金的重度残疾人,从20*年1月起,分段给予差额部分补足。

5、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经批准发放低保补助金的,由市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凭证享受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和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重度残疾人所需低保金和补助金的申报,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残联分别统计上报。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

1、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残疾人证》的资格审查、残疾等级的鉴定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以及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综合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定时上报工作。

3、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实施要求

20*年是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第一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政策,做实基础工作,让广大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特惠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到位;要主动与乡镇、街道联系,加强业务指导;要分别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的要求,要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实施中,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将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