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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业节水财政管理制度

民政局工业节水财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资金来源

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二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号)、《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59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和清洁生产。为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

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1.支持节能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的生产、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示范项目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

2.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以及对重大节水项目的补助和节水先进企业的奖励。

3.支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服务机构建设,推广应用技术,加强宣传培训。

4.支持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

5.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节电、工业节水、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原则上以项目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为主,适当考虑对节能节电、工业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

第七条补助、奖励标准

1.对重点耗能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重点用水行业单位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及利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5.对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的省级清洁生产和绿色企业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6.对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7.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资助。

8.对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节能节水及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必要的费用开支,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资助。

9.年度对全省节能节电、工业节水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材料和相关凭证。

(二)各市、县经贸委和(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查、筛选申报项目,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单位按上述第一款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补助项目。

第九条项目确定和资金下达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审查,研究确定补助或奖励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补助或奖励项目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资金计划。其中: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市、县项目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拨项目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每年各级经贸委、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补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各级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项目,追缴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