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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新农合管理制度

民政局新农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区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组织、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社保、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管办)和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业务管理中心),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区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乡镇(有关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医管会),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区医管办、区业务管理中心、乡镇医管会、村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有关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有关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形式、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全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收缴完毕。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区财政资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合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筹资期结束后,当年不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帐户,提供医药费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区内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细则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职业病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诊疗费用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在区内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按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四条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区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区医管办审核,区医管会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两年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检查,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诊疗分类管理制度,定点医院设置由区医管办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受益人员名单,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每月张榜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接受社会、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