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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

财政局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县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保修金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专项储存保修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设账管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险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后竣工的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一次性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本实施细则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其保修金须在房屋初始登记前交清。具体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16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物业22元/M2,高层物业26元/M2。今后交纳标准的调整,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不得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1、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申请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

⑶维修方案及预算(含检测鉴定费用)。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物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在保修期内且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的机构符合法定资质的,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提出解决方案,建设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维修,也不提出解决方案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并通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同时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保修金的存储期限为8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5%用于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