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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制度

民政局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完善“三农”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市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产业扶贫、水产养殖、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和各类用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

第二章做优做强专业合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第三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培育30家产业规模较大、社员带动较多、服务设施较全、利益联结较紧、市场品牌较响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对经验收符合规范化建设的合作社给予项目建设补助5万元。

(二)对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办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的相关费用,并给予0.5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符合农业产业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可以配套建设200平方米的临时生产管理用房。必要的晒场等农业配套设施,视为农业用地,具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因生产需要用电增容的,供电部门优先予以增容。

第六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订单农业,对发展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多的,按照订单联系基地的规模给予一定市场风险资金补助。合作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立项。

第七条认真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或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保险、养殖动物配种、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技术咨询服务实体,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扶持建设一批起点高、上档次、集中连片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并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优先安排。

(一)大棚蔬菜:新建标准钢管大棚每亩补助造价的50%,新建10亩以上连片竹木大棚每亩补助200元。

(二)温莪术:20亩以上种植户,其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三)杨梅:20亩以上种植户当年每亩补助150元,次年抚育每亩补助50元。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其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四)茶叶:10亩以上种植户当年每亩苗木补助300元,种茶大户购买加工设备补助50%,连片种植300亩以上的,其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亩补助300元。

(五)瓯柑:30亩以上种植户每亩苗木补助200元。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其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六)马蹄笋等笋竹类:30亩以上种植户当年每亩补助150元,次年抚育每亩补助50元。连片种植100亩以上的,其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补助。30亩以上低产园改造当年每亩补助100元。

(七)生态畜禽:引进肉用型良种公羊、公猪、公牛,每头补助300-100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助500元,引进优质高产家禽品种每羽补助2元,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八)淡水养殖:稻田连片养殖在5亩以上,并配套沟坑或水泥田岸的每亩补助200元。水库、山塘、外荡等水域进行网箱配套或围栏精养,给予一定补助。

(九)海水滩涂养殖:新开发围塘养殖每亩最高补助200元,围塘标准化改造每亩补助300元,新开发浅海滩涂贝藻养殖或海水网箱养殖每亩补助200元。

(十)优质稻米:凡种植20亩以上优质稻米的农户,早稻每亩补助30元、晚稻每亩补助15元(均含省补助)。

(十一)开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农(水)产品:对引进新品种或推广种养新模式的,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建设,凡推广运用农业生产标准化技术5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2-5万元补助。

第三章扶持供销合作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

第十条鼓励市供销联社基层社实施开放重组,通过产权联结与服务延伸,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改组后的中心合作社(联社)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工商登记,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统一采购降低农资成本、让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效显著的农资连锁经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协、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商标、农产品统一品牌的宣传推介。对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分别给予2-4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凡运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专用车辆,本市内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建立销售网络,订单采购当年本地社员农产品(除水产品外)50%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额300-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章深化信用合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作为信贷重点,扩大信贷规模。农村合作银行新增相应存款的70%,以“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为平台投放农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的信贷按相应档次利率降低10-20%给予优惠,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信贷力度大、服务质量优、让利于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开户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成效特别显著的基层金融网点,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增强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由市财政、供销联社共同出资500万元,增加农信担保注册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大户提供担保。农信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每月保额1‰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半收费,市财政从担保风险基金中予以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保面,对承保的水稻保费给予80%的补贴,对其他农产品保费给予50%补贴。鼓励合作组织和保险机构合作,提供服务,探索建立互助型保险合作组织的新路子,对参加互助型保险合作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0%的保费补贴。

第五章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农业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支持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

(一)对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给予20-10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二)对农业科研、农业科技特色基地、星火计划、科技特派员项目,分别给予3-15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投资主体来瑞创办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优先入驻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并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加工设备、开展技术改造与设施农业、品种改良、农产品物流设施、大中型农机具更新升级等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4-6%的比例(扣除补助部分),给予一次性农业技改贴息补助。

第十九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素质培训,市农民素质培训专项经费优先用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的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