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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灾款使用管理制度

民政局救灾款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救灾款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省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开展生产自救,发动群众互助互济,自力更生战胜灾荒。对于灾情重、家底薄、又没有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弱的灾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二、救灾款的性质

救灾款是国家帮助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灾民解决生活困难的专款,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连年受灾地区灾民的吃饭困难,并适当解决其穿衣、治病和因灾造成的住房方面的困难。

三、救灾款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区群众因灾引起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

(三)灾民倒房后的恢复重建;

(四)加工和储运救灾物资。

四、救灾款使用原则

(一)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三)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

五、救灾款的申请和发放

遇到一般自然灾害,要通过发动群众开展自救,自力更生解决困难。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在实事求是核实灾情、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充分发动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由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市政府写出申请救灾款补助的报告,市政府依据报告及调查掌握的综合情况和财力状况考虑适当下拨救灾专项资金。

救灾资金的发放,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统计,然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灾资金。救灾资金的发放,要健全完善“灾民救助卡”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灾民名单,将救灾资金拨到民政专户,由财政、民政部门通过“惠民一卡通”发放到灾民手中。

六、监督管理

在救灾工作中,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救灾款是党和政府发给灾民的救命款,贪污、挪用救灾款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对贪污、挪用救灾款的,要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滞留和截留克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