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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民政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含城市容市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含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含城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升空器具、实物造型设施等。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含城总体规划和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第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市容管理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未经县市容管理局同意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容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容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平面图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落地户外广告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应当提交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

(三)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向县市容管理局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缴纳费用。

第十条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应挡按照县市容管理局同意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平面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县市容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不得擅自遮盖、损坏、拆除其他单位和个人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三条县市容管理局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的,应当责令广告设置限期拆除、更新、修复或改造。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县市容管理局除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县市容管理局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户外广告牌外型不整洁美观、设置不安全适度、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

(二)户外广告牌陈旧毁损,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十六条县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或者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