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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财政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适用本办法。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工作实行集中维修采购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即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修理实行政府采购,中小修理和日常保养由单位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包括大修理、中小修理及保养三项内容。大修理指每次维修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修理,中小修理及保养指每次维修费用低于2000元的小规模维修和保养。不同的修理内容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但不包括以下维修项目。

(一)新购车辆保修期内质量故障造成的换件和修理;

(二)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车辆维修。

第五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修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修理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维修企业投标资格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协议签订及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大修理程序:

(一)单位公务用车需要大修理时,由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维修内容,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维修企业。

(二)送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中标企业凭维修合同修车。

第八条中小修理及保养:

(一)由送修单位填写“贵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本单一式三联,分单位留存、维修企业留存、会计核算中心记账附件联(附表)。

(二)维修企业凭单维修保养,要保证所有配件材料性能质量的可靠以及技术服务的合格和规范。维修企业要将“送修单”企业留存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并建立各维修车辆的单车档案和台账,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九条公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第十条维修企业在履行公车维修合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下一轮全区公务用车大修理投标的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政府公务用车进行维修达两次的;

(二)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

(三)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的;

(四)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六)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公务用车维修工作的管理,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有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