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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项目是否编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检查项目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是否有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业主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是否擅自变更项目计划。

(四)检查项目资金安排是否超项目计划规定的投资总额。

第三条加强对项目审批流程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项目立项是否按照东发〔*〕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本市批准的项目是否有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是否有相关批文。

(二)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及概算总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报批手续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由超计划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等引起总投资增加的项目是否有设计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督促做好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及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

(二)督促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的编制等工作。

(三)督促做好项目前期各种费用预算,审查项目各种费用预算的报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督促做好项目实施建设前的廉政谈话及相应的谈话记录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督促业主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

(二)审核业主单位在招投标刊登公告前5天上报的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式等文件材料和开标前10天上报的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审查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

(四)派员参与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五)检查业主单位不公开招标项目,监督做好摇号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业主单位是否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按照《*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付。

(三)检查项目工程款是否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支付。

(四)检查项目竣工决算后是否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检查项目审计决算金额是否超计划预算资金。

第七条加强对项目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二)督促审计部门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主要是落实项目预算(概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三)督促有关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控制度。

(四)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八条加强对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非机构和工程招标机构的选聘是否按项目投资金额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市中介机构选择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检查选聘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公告。

(三)检查中聘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审查不适宜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督促业主单位在选定中介机构后5天内将选聘结果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设立项目专门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受理有关项目的信访举报问题。

(二)建立健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督办制度。

(三)认真查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的13种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