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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度

民政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镇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我镇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我镇发展的原动力和竞争力,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镇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股份占一半以上比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镇委、镇政府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及镇分管民营经济领导任副组长,镇经贸办(民营办)、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劳动分局、社保分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商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营办。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督促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解决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定期向市民营办通报情况,同时撰写调研报告为镇委镇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民营经济给予积极扶持并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镇民营办的固定联系人,配合做好民营经济的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协调本村(居)委会的民营经济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村(社区)民营企业名录,为个体工商户及民营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办证、信息等咨询服务,定期收集本村(居)委会的民营经济信息及统计资料,并做好有关情况的上传下达等。

第六条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由镇民营办牵头组织,各村(社区)及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完善民营经济有关数据的统计,每季度定期形成相关报表并提交党镇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第七条镇委、镇政府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及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及取得的成效大小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镇委、镇政府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及部门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章行政服务

第八条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制度,强化部门服务。全镇各有关部门务必把支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都要制定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做到制度、政策透明,服务优质、高效,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镇民营办要定期检查各部门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对承诺不落实的,限期整改。并由镇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镇民营办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优化法制和管理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消除一切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规定和措施。切实维护保障民营企业财产的合法地位和民营企业家享有的合法权益。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快“诚信*”的建设,引导个体、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第十条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由镇委、镇政府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重点民营项目进行现场办公,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督促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对特大重点项目成立专责小组,实行一对一的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由镇民营办科学制订按行业细分的重点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筛选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经营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较快、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优质成长企业,认定为重点民营企业。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由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实行挂钩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培育行业龙头,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保障民营企业土地使用权。优先保证投资额大、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以及高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高科技附加值的项目用地。因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受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原出售单位或个人所出具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合法属实,权属关系无争议的,均可依法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解决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服务。镇民营办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最新经贸信息,包括经济政策、投资项目、企业供求等,利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资源网发送到民营企业家手机,并每月整理一次汇总给民营企业,必要时举行信息会。镇外经办、商会和民营办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外商与民企的信息交流会,密切外企与民企的来往,促进他们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引导民营企业为外企生产配套产品,努力实现外资企业与我镇民营企业的分工合作,快速提升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企业用地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全镇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并对土地供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构建全镇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民营企业厂房租赁的交易成本。

第十四条优化资源配置和调度。努力缓解能源、交通、用水等基础设施瓶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加强对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和垄断经营产品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在土地、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供给和价格方面,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个体、民营企业主,提高管理素质,增长业务知识,善于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强化商会服务功能,探索在商会内部组建塑胶、五金模具、印刷等专业团组,不断完善参政议政服务,不定期举办相关职能部门与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及建议。

第十六条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按照“一中心三支点”的工业格局,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对进入镇工业园区发展的民营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对外”,配套优惠政策: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报建等手续;协调供电、供水等部门为民营企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等。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生活环境质量和交通可达性;进一步加强园区内部和周边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园区内集中廉租房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加强科学规划和政策导向,构建功能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一批以核心区块为支撑、民资与外资并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四章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镇委、镇政府坚持“全面激活、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民营经济发展策略,重点支持自主品牌、自主技术、科技型、商贸型、外向型、吸纳解决本地人就业型六类民营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镇民营办牵头,经贸、科技、工商、技监等部门积极协助,建立自主品牌企业、自主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商贸企业、外向型企业和吸纳解决本地人就业型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的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主品牌企业、自主技术企业、已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已确定的重点商贸企业、外向型企业和吸纳解决本地人就业型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重点扶持自主品牌民营企业。镇技监站负责,会同经贸、科技、农业、民营、工商等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镇工商分局负责,会同经贸、科教、农业、民营、技监等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工作。

第二十条重点扶持自主技术民营企业。镇科技部门负责,会同经贸、农业、民营、工商、技监等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工作,组织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市“民营科技企业”。

第二十一条重点扶持科技型民营企业。积极配合“科技*”工程的实施,重点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重点资助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展技术研发活动,资助民营装备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的投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镇经贸办、民营办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民营科技企业、省高新企业及市民营科技企业,并申请相关的扶持基金,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标准,及时将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行业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重点扶持商贸型民营企业。结合“商贸*”工程的实施,重点提升民营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产业竞争力,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态创新,争取发展一批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中型商贸企业,打响一批商贸服务品牌,构建现代化的商贸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与生产流通、商贸活动相关服务业;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休闲、保健、娱乐、饮食、住宿等服务业;培育发展保险、中介、信息、教育、培训、旅游等服务业,全面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打造商贸*。

第二十三条重点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兴办加工制造业,兴办配套工厂,承接“三资”企业的二次加工和配套加工,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支持民营企业自产自销,争创品牌,争创出口,其自产出口货物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可办理免、抵、退税。

第二十四条重点扶持吸纳解决本地人就业型民营企业。对吸纳本镇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涉及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按照《*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76号)和《中共*镇委*镇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本地人创业若干意见》(石委〔*〕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请各级人事部门推荐人才,也可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符合相关年龄条件的,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引进的人才按《*镇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意见》(石府〔*〕6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条按照《*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规定,在本镇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同时在本镇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2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或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15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度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符合规定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入户名额。

第二十七条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对外地来我镇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向市人事部门申办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镇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是中共党员的,当地基层党组织予以接转组织关系。

第六章管理培训

第二十八条实施素质提升工程。结合市政府的“111”工程,逐步建立健全我镇民营企业培训体系,按照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着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第二十九条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引导民营企业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加强民营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依法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企业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鼓励企业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速淘汰高耗低能设备,切实走资源节约型和生态环保型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渗透力、影响力和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民营企业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商会党建工作为试点,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协助其尽快建立健全党组织。

第七章财税金融

第三十二条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鼓励银行等金融部门改革创新民营企业贷款的审贷模式、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对具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个体、民营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物业抵押担保信贷;对拥有物业主权而暂未领取证书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应考虑通过村委会核实,酌情给予信贷支持。金融部门应对民营企业逐步建立授信服务,给规范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信用额度和授信贷款。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结合“诚信*”的实施,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营造一个覆盖面广、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征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评级,鼓励将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申请贷款的参考条件;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及个人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三十四条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银行展示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

第三十五条镇、村两级要结合“扶持本地人创业”工程的实施,积极筹备设立民营企业创业基金,重点为本地人员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生产资金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村(社区)居民兴办实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76号)规定,协调劳动等部门,加强宣传,协助乎合条件的本地创业人员申请3-8万元的小额贷款。

第三十六条镇委、镇政府鼓励自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的有关产品展览会,扩大品牌影响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镇财政参照市政府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扶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第八章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按照《*镇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对发展自有品牌及自主技术的民营企业实行奖励。镇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三十八条对新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进行奖励。镇政府对通过博士后工作站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广东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纳税大户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对年纳税额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4万元;对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被奖励的企业必须在奖励当年及前两年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先进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制定《*镇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办法》,以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税收和技术进步等为指标,每年进行一次*镇先进民营企业的评选。每年对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企业,出口、纳税大户及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