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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规范管理制度

民政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着眼于*的长远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九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各局局长和各委(办)主任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以及其它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税费、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收支计划、土地基金收支计划、财政性融资计划,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重大项目或重要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就事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事项做出决策后,要及时报市委研究决定;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成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市的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初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形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相应任务,制定或调整部门工作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发展大局,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执行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总结市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专项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章;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重要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须提前1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如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定,需要市长出席的,还应报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一般只开到下一级,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出差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经市长、副市长批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同意后,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后,要及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并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开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交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商请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办理后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情况和结果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批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行文。

第十章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局长(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呈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区长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请市长批准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单位正处(副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必须与工作相关,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且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访的,报市长批准。出访要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同一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十八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华人、华侨、*同胞,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安排见面的,应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意见。如属特殊身份的*人员的会见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先报国务院*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

会见无特殊身份的海外投资者、商人,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负责联系的市直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有关领导会见。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报告,于每个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季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要点,第四季度末要报告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时对于本行政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情疫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

第六十二条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各类典礼、开幕式、闭幕式、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礼仪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礼仪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领导本人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销假制度。市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长审批后,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上述出差安排经审批后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周活动计划表的,可不另作通报或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长阅知和秘书长备案,同时抄送市委办。副职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和秘书长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副区长离厦外出由区长批准,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员的休假。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长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

副市长、秘书长如在长假期的节假日有离厦外出安排,需事先征得市长同意,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年度休假安排和长假期外出安排,应事先向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