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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机关管理制度县

民政机关管理制度县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机关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修订县人民政府机关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并负责对各副县长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副县长在分管工作内对县长负责;政府全体成员对县长、分管的副县长及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负责。副县长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有责有权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问题,分管工作与县委交叉的,应注意和县委分管常委通气;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汇报,原则上每半个月一次;对涉及分管工作范围外的问题,应与相关分管的副县长(分管常委)通气,取得厂致意见后再作决定;对在协调中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一时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县长外出期间,如需指定县政府领导负责,由县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二、会议制度

在县长负责制下,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是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凡属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成员局局长组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研究、分析全县经济、政治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县政府全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议题由县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部署全县性重要工作,必要时可召开镇长和副局以上单位的领导参加的会议。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上旬举行,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和解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会前由县政府办公室将县长、副县长提出讨论的问题进行分项归类后交县长决定。各副县长对拟提交讨论的事项要认真审核,对确有必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才提交讨论。县政府办公室要将确定讨论的事项在常务会议召开前三天送各副县长审阅。对确定讨论的事项,提请讨论的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一式20份)报县政府办公室;凡需要协调或有争议的问题,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请县长同意,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召开常务会议时,县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政协的领导参加。

(三)县长办公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且时间较紧的重大问题;检查对县委、人大、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县府常务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听取各副县长通报分管工作近况。

对会议研究事项,会前由县府办公室将各副县长要求提交讨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交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决定后提交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可请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工作会议

凡属各副县长分管的工作,或县委、县政府已有原则决定,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各副县长召集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召集。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

凡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均应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是县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与县人民政府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务文书,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落实,同时将落实结果及时回报。对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接到决议或决定后即向县府办公室反馈,由县府办公室负责请示,并将情况答复有异议的单位,有异议的单位应按县府办公室回复的意见执行。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将会议决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领导报告,并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一次。

(五)严格控制召开全县性的各种业务工作会议

全县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凡可开可不开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坚决不开;凡不是研究解决实质性问题的会议,坚决不开;凡可用电话、电报、电视、广播、文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对内容相近,可以归口召开的会议,坚持合并召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则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要严格控制部门和各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等社团组织召开的会议。除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表彰会或特殊情况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外,部门一般不召开行业或系统的表彰会。县府直属部门如确需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由部门提出申请,送县府办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一律由各部门自行通知。未经县领导批准,部门一律不得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县政府领导在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确需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要报请县长批准。除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外,县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参加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县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如需镇分管领导参加的,须请示县分管领导批准;需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须请示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会议讲话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应另行拟正式文件下达。

三、文件审批制度

(一)县政府正式文件

县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印发重要行政规章,部署全县性的重要工作、重要行政措施,向省、市的重要请示、报告等。各部门部署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制定行业性管理措施,制发业务工作会议纪要等,均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经县政府批准后,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提倡各部门之间尽量采取电话或面对面直接洽商解决问题,减少公文来往。

(二)县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

县政府属各单位(企业)和各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除县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送县领导审批。县领导接到抄报公文后,一般不能直接受理,应督促有关部门按办文规定的程序呈报。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分送有关县领导审批;紧急的请示、报告,县府办公室可直接送县领导批示后办理。县领导应及时对送批件作出批示,并交由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不能将批示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对各镇、各单位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协调处理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主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对紧急或重要事项,要责成主办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凡镇与镇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可由主管部门解决的,不需向县政府请示。凡村委(居委)会及基层院、所、站、厂、场、公司、门店等单位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退回其所属主管部门办理;如确需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答复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不能越级行文。

鉴于当前县财政困难仍然较大,又实行了镇财政及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的情况,对预算外的支出要从严控制,县政府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添置性、建设性拨款请示。凡属计划外项目投资、财政经费开支等问题,按审批“一支笔”的原则,交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县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县财政局要定期向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或县府常务会议报告。

(三)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签发;涉及多个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县长会审后报县长审定签发。向上级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的请示(函)、报告,印发重大行政措施和规章的文件或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签发,或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安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县政府通告、公告、人事任免、机构编制、奖惩、因公出境考察等均由县长审批。常规事项的行文可以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以县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县长审批或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凡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与县政府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镇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的提出或调整,要由业务部门与分管副县长提出方案,经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县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其它工作制度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县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措施,技术、智力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农业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应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政府职能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科学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部门或乡镇的,应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新的口子。除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行政制度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县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的质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加强政府网络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领导干部下基层制度

县政府领导每年安排工作不少于2个月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必要时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县政府领导主要联系所分管的单位,建立基层联系点;各办、局(公司)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基层联系点,并在点上抓出成效,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政府成员和县府直属部门、单位领导要带领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轮流到点上工作,及时帮助基层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群众信访制度

坚持县长接待群众日制度,每月5日和20日为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接待日的当班县长、副县长有权直接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稳妥、客观、公正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务必按指示尽快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回报信访部门和负责接待的县

长、副县长;对信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和有关领导汇报;对疑难信访案件,原则上每半年梳理一次。县政府领导及全体成员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下级的请示、报告,能够办理、解决的要及时办理、解决。县政府办公室对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转呈或告知有关领导,同时对下级的请示要于收文15天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如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防止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五)督促检查制度

根据讲求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督查工作原则,对政府序列各部门的分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上级党政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交由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决定需要办理事项和县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部署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对有关镇、部门批示的文件、请示、报告、信函等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议案、建议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督查工作部门和督查人员要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反馈或汇报。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县政府班子成员每半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政府全体成员一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讦,彼此交心通气,加强联系,增进团结,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七)奖罚制度

各办、局(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分别建立各种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同时,根据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和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奖惩,做到奖罚严明,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讲团结、讲大局、讲发展”和“以实为首、以和为本、以干为乐、以廉为荣、以绩为准”的新风尚,营造风正气顺、团结鼓劲、干净干事、奋发图强的创业氛围。

(八)请示、汇报制度

各办、局(公司)除有急事要及时请示、汇报外,至少每月要向县政府的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参加省、市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应于会前、会后向县政府的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各单位有关计划的制订、投资专款的发放和物资分配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政策性调整,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请示、报告,必要时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请示、报告或“先斩后奏”,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县政府序列各单位副股级以上人事变动,必须先向县府分管的副县长请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镇、县直各单位领导要向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除紧急重大事情外,应先与县政府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领导的活动情况负责安排,以便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成员要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汇报上季度的工作情况,并做到季度一分析、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同时还要抓好下属单位汇报并对下属单位的工作负责。

(九)活动安排和外出报告制度

各单位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公共场合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外出,均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各副县长出差县外,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如时间较长(一个月以上),还应商定代管领导;各办、局(公司)第一把手外出,应征得分管的副县长同意,如时间较长(半个月以上),除应商定负责领导外,还应将去向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全体成员要将上述制度执行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每年汇报一次。

县政府全体成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争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的“四型”机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县政府全体成员和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执行县政府颁布的各项政令,维护县政府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县人民政府的权威;对县政府和县府领导的决定、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至向监督部门提出检控,但不得串连和散播不实传闻或诋毁性的非议,否则将视其情节追究必要的纪律责任;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