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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建设局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教[*]1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培训改革,加快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劳动者素质,提高本系统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结合我市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精神,坚持职业教育培训为企业、社会和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知识结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的目的。

第二章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条根据市建设系统行业特点、职业需要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性证书制度,并对市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从业前培训和职业性培训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系统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用来调整和规范培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基地、市建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领导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岗培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考试中心(下简称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年检中心(下简称年检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简称指导中心)等培训机构建设类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类和资格性培训行为。

第三章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根据*市编委办公室印发的《*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61号),市建委宣传教育处是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协调部门,总体负责开展本系统的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岗培办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的委托,严格履行岗培办管理制度,对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使教育培训管理职责,负责具体开展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有关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条考试中心受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考试中心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岗位培训教学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参加统考人员考试的安排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并完善试题库,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情况,每年11月份提交当年考试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年检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年检中心管理制度,负责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几大员"岗位证书和管理手册的年检工作;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检情况,每年9月份提交当年年检总结及年检统计报表。

第九条指导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培训学校负责建设行业干部、职工职业教育的实施,包括在岗培训教育、资格性培训教育、继续教育;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岗培办的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中心)负责根据自身教学资质要求,负责各种岗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中心)根据自身教学资质的要求,经建委宣传教育处或岗培办同意,可以整理、编写、落实各种培训学习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四章培训学校的资质

第十三条根据《暂行规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和培训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凡没有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承担建设类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暂行规定》,培训学校须接受岗培办每年一次的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三年一次的评估,作为培训机构资质(复验)评估的依据;对检查或评估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学校,应建议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五章职业培训的开展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开班前必须向市建委岗培办提交开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十六条培训班结束,培训学校应按岗培办的要求,申请办理学员的上岗证、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班的资料归档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开班表、考勤表、学员登记表、教案、课程表、学员意见反馈书。

第六章教学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须每年11月份向岗培办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和办班统计报表,每年1月份报送当年的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培训学校要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库的管理,各培训学校须有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常规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通常采用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培训教材授课,尽可能采用各种技能训练仪器设备、各种教学软件和各种现代先进教学设备进行授课。

第二十一条严格把好教学关。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搞好课堂教学秩序,组织好学员有序地进行学习。

第二十二条严格把好考勤关。教育学员恪守考勤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把好考试关。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各科的考试。自考科目由学校(中心)自行组织,统考科目由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但培训学校应提前把统考科目的试卷及答案A、B、C三套送市建委岗培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发证关。开班前,对办理上岗证的学员,要做好对其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工作。开班后,学员实际上课学时数不能少于应上课学时数的2/3,否则,不能结业,不予办理上岗证。

第七章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的规定进行教材管理。

第八章师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授课教师须具备所从事专业教学资格,或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十七条加强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学校(中心)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和业务进修学习,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授课老师应本着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的方针,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按课程设置的需要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中心)要组织专业老师每年不少于2次的学期初或学期未的教学研讨会。

第三十条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本着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