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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的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洁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七条各小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房屋、市政设施维修和绿化、环境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管理队伍。各专业管理队伍在小区管理委员会(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提高服务质量。各项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收费标准须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小区管理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第九条小区内在住单位、住户及居民,均须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搞好小区管理,举报和纠正各种违章事件及行为。

第十条小区在建期间,小区管理费用,包括管委会(小组)正常费用,房屋(不含已出售)、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环境整洁、环境卫生清扫的费用及路灯照明电费等,由开发公司负担。在小区全面建成经验收合格移交管理以后,其小区维护管理经费,应由所在区负责。在接管初期,为支持其管理可由开发公司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扶持发展物业方式,从经营收入中弥补;补贴数额及扶助程度由双方商定;一次性补贴后的小区管理经费主要来源,应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向住房、单位收取一定管理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等办法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每年代市收取的城建维护税中补助。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小区内搞违章建筑;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修改房屋结构和布局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小区内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或在阳台、平台、走廊等处搭挂台、雨棚等。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空地、道路、公共楼梯、走廊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准堆放货品、杂物或占作他用。

小区的绿化、美化应由小区管委会(小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道路两旁、房屋周围和空地,应尽量裁种树木、花卉,有条件的小区,应建造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园林(雕塑)小品,建设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和小型游乐场等绿化、美化园地。

小区内的绿地、花木和游憩设施,应有专人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开发的小区,应把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按《*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执行。凡配套设施不完善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在期限内予以补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强求建设单位增加配套项目,加大配套面积和提高配套标准。小区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维护和遵守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者,由小区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小区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由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章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小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