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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国办发*]9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穗府办[*]29号)精神,改善和优化我市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加强*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市外经贸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审核资金申报,提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两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含名牌产品、中成药);

(三)开展有利于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研发、创新项目;

(四)通过技术引进,改造和提高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技术(含软件)和技术带成套设备产品出口;

(六)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实施国际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

(七)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市场拓展、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专题调研、业务培训、评审检查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经贸局网站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表格并下载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

第七条企业按以下内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项目申请。1.技术研发项目,指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技术改造项目,指出口企业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带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而进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产品(技术)申请。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出口,技术(含软件)或成套设备出口。

(三)认证申请。在上一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以及申请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商标境外注册证明、认证证书及有关费用证明等;

(四)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或委托出口证明,软件(技术)出口登记证书、出口收汇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章受理申请

第九条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会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一条市外经贸局根据年度申请项目情况,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主要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拨付方案。

第十三条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查合格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凭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发出的拨付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其中,技术研发、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用款情况,分期划拨。

第十五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的验收和监督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度按期填报《*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十七条使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验收,提交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市财政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款项,市外经贸局可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被取消申请资格并受到通报的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向市科技兴贸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