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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院内部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分级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公示对象及范围

省公示对象及范围为省属、部属驻穗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简称省三级医院,下同)。各地公示对象及范围由各地自定。

三、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二)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三)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等。

(四)单病种信息:单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项目指标。公示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省三级医院公示病种包括:肺炎(18-50岁)、肝硬化、急性阑尾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腹腔镜下胆囊切除)、腰椎间盘突出、直肠癌、前列腺增生、肺癌、子宫平滑肌瘤(全宫剖腹切除)、剖宫产、单胎顺产、小儿腹泻(6岁以下)、白内障等12种常见病。

四、公示方式

(一)省三级医院公示方式如下:

1.在*省卫生厅公众网公示医疗服务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及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2.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公示医疗费用信息、单病种信息。

(二)各地公示方式参照省做法进行。

五、公示时限

医疗服务信息一年公示两次,每半年公示一次。

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六、公示程序要求

公示机构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的信息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机构要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公示机构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由公示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后如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公示机构及时更正或撤消。

七、信息采集要求

(一)省三级医院

省三级医院要按照附件中统计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省三级医院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底前分别将上半年的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上报省卫生厅;其中,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先上报省中医药局,由省中医药局核准后报省卫生厅。

上报数据暂以书面和数据软盘同步上报的形式,以后将逐步实施数据网上直报。

(二)各市医院医疗信息采集要求由各市确定。

八、公示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属地内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二)医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核准医疗服务信息,拟定公示文稿、公示方式等,负责将采集的医疗服务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信息的网上及数据库的安全与维护。

(四)各市公示情况要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