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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交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行业定位,支持城市地面公共交通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补助公共交通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预算监督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补贴资金按照预算式管理和企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市财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低价格运营亏损补贴和其他专项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共汽电车企业。

第二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四条补贴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监督、结算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预算在专业机构论证和主管部门联合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效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政府对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为市民提供低价格公共服务产生的亏损给予补助。

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补贴的范围包括运营亏损、车辆(新增)更新以及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急需支持的重点项目。

运营亏损:对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运营票价取得的运营收入和利用公交资源形成的投资收益低于核定成本的部分予以补助。

车辆更新:对符合市委、市政府政策要求并报财政备案的车辆更新,根据当年的财力视轻重缓急对提前报废的老旧车辆给予车辆残值补助、或价差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新增车辆:按照交通发展规划,对批准通过的运营线路开、调、延增加的车辆,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条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一)建立企业基础资料项目库,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将企业运营收入、成本和费用等基础资料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细则详见附件《*市公共交通企业基础资料库管理细则》。

(二)建立补贴预算申报项目库,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市财政要求根据本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企业基础资料库数据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交通委、市运输局:

(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运营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新开公交运营线路的论证,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审批(核准)企业上报的开、调、延线路方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补贴方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票价及公共交通企业成本监审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票价。

(二)负责组织对公共交通企业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并提交监审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运营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开、调、延运营线路方案的论证。

(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补贴方案。

第九条市财政局:

(一)负责落实公共交通补贴资金及补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工作。

(二)负责核定补贴标准、制定补贴方案、审核企业上报的项目预算。

(三)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和运营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开、调、延运营线路方案的论证。

(四)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票价及公共交通企业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条公交企业:

(一)负责编制本企业的公共交通补贴预算,上报企业用款计划。

(二)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相关基础材料,及时进行项目库的更新。

(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建立成本控制机制,为市民提供优质公共交通服务。

(五)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真实、合法的成本资料。

第五章补贴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补贴预算编制与申报

公交企业按照市财政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填报本年度收入和各项成本费用情况表及公交补贴预算申报书。在预算申报时,按照申报补贴的项目附市政府有关文件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预算项目审核

参照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标准、资产配置标准、运营线路论证结果、运营合理价格等,审核预算申报格式是否正确,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涉及的基础项目是否审核通过。有关项目按照部门预算要求报送评审。统筹协调后,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拨付

企业根据预算批复及运营资金需求编制补贴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清算

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清算。企业在年度决算审计基础上,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清算后如有结余资金,市财政局将参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财政补贴预算管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政府及企业相应建立预算管理的长效机制。即:预算评审机制、补贴调整机制、成本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公共交通补助预算项目评审机制

市财政对公共交通企业申报预算项目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享受补贴企业预算申报应及时、真实准备项目相关资料接受评审。

第十六条建立公共交通补助预算项目调整机制

市财政根据上年度补贴执行及资金清算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年度补贴调整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对补贴项目及标准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建立公共交通企业成本控制机制

为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在确保公交安全运营的基础上,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非生产性支出,压缩各项费用,建立企业成本控制考核指标。

第七章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托财政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的公共交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体系及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使用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