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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单位配置(含上级配备)、更新、接受捐赠(含上级配备)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六条编制核定标准。车辆编制按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编制、职能、业务工作量从严掌握,合理确定。行政单位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每20人不超过1辆核定、事业单位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每10人不超过1辆核定;对具有执法职能和有特殊业务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业务用车配置标准。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86号)精神,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业务用车排量限制为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原则上同车型手动档优先。

第九条指挥、执法、救灾、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必需报批后,可配备规定标准以上车辆。

第四章配置管理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车辆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配置车辆。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对申请配置业务用车单位的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准予购买。

第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业务车辆,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车辆更新。业务车辆原则上最低使用年限7年或最低行驶里程30万公里,7年或30万公里以上能够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更新须待原有车辆办理完毕报废(损)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程序比照新车购置程序。

第十三条车辆调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确需调配的,由需调配车辆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配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办理车辆购置、更新、调配的相关注册、转移登记手续;为加强警车管理,市级公、检、法、司、国安系统的制式警车办理车辆购置、更新、调配的相关注册、转移登记手续,还要符合《*市警车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警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公后[*]26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资金购买的编制内业务车辆,由市财政局根据编制内实有车辆数量,按原经费渠道安排保险费和车辆燃修费,保险纳入政府采购,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凭市财政局核发的“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免(减)征养路费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加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处置(包括报废、转让、赠予)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车辆处置的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车辆报废。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报废按国家法定报废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车辆确需报废的,须出示具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车辆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转让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让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赠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原则上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确有需要的,方可申请办理赠予。赠予对象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车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正确、及时处理相关账务的同时,加强实物管理,在完善实物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建立车辆专项登记制度,一车一卡,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杜绝汽车配备使用中超编超标等违纪行为,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一)将单位车辆擅自上私人户头;

(二)用贷款、借款和集资款购买车辆;

(三)违规购买超标车辆;

(四)违规超编购买车辆。

(五)擅自购买、处置车辆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之日起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仍然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