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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查制度

环境保护督查制度

一、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在全局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

三、政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通过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协调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四、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由监督小组组织监督小组成员对局属各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六、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七、建立健全局政务公开监督网络。在互联网站(韶关环保网)、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监督电话,在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设置局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方便建设单位和群众查询。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印发环保信息,通报环保工作情况。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不定期向社会发放问卷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对于敏感建设项目,建立公众知情制度,邀请项目所在地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居民代表参加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十、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环保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督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阶段、分步骤进行公开。

十一、坚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本局政务公开不断完善。

十二、对拒不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意见或建议,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