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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制度

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及接线公路的管理,保障**大桥及接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汉宜高速公路高家店互通立交起至长江右岸渔洋溪桥西端止,**大桥、两岸接线公路及其征地界桩范围内的陆地,为**大桥管理范围。**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地和桥轴线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为**大桥控制区域。

第三条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和在**大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征用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从事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负责**大桥管理范围及控制区域内的路政、养护和经营管理。**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机构,负责**大桥管理范围及控制区域内的社会治

安、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六条在**大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二)设置交叉道口;

(三)毁坏树木、花草;

(四)在桥面、桥墩、主缆、吊索、灯柱及护栏上涂写、刻划、张贴;

(五)倾倒、焚烧废弃物;

(六)设置与路政管理无关的设施;

(七)其他有碍**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七条在**大桥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必须事前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机构批准:

(一)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

(二)临时利用**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和土地;

(三)敷设穿(跨)越**大桥及接线公路的管线或设置其他设施;

(四)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5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以外20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运载的货物不得着地。

第十条凡损坏**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缴纳赔(补)偿费。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致使**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受损的,**大桥管理机构必须及时组织抢修。清障救援机构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紧急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时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第十四条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大桥监控中心的交通信息或设置的标志运行,避让作业人员和因养护、维修、检测作业而逆行、停驶的车辆。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六条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履带车、铁轮车在**大桥及接线公路上通行。超过限载标准或装载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行人过桥应走检修通道,不得滞留和翻越防护栏。

第十七条机动车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八条因雨、雾、雪、大风、施工、严重自然灾害或处置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致使**大桥不能正常通行时,由**大桥管理机构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由**大桥监控中心交通信息。

第十九条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必须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要求,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通过。在**大桥桥轴线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控制区域,禁止捕鱼、锚泊船只,禁止从事挖砂、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及**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范围内,禁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桥经营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开发、利用、经营**大桥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设施。**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的经营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给国内外的合法经营者养护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及接线公路,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悬挂军队、武警专用牌号的车辆,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国家安全机关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正在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持有“**省重要公务用车通行证”的车辆,必须经收费站查验免费车辆凭证后通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妨碍或危及**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活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是指**大桥及接线公路征地界桩范围内的建筑、养护、附属设施和桥头公园的用地。**大桥及接线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大桥及接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设施,供水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设施,交通工程通信、监控、供电、照明、安全、检测设施,抗洪防汛设施,标志、界桩、花草树木、专用房屋以及桥头公园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