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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投资软环境办法

改善投资软环境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现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做如下规定:

一、改革投资审批管理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是新形势下我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需要,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要把招商引资,扩大开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认真地做好招商引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来长投资提供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和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强化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由市计委公布我市投资导向目录和重点招商项目,用以引导外商的投向。

凡外商来长投资,属于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及省、市平衡资金,不是污染或高耗水的项目,不需立项审批,只要备齐国家规定和各种文件,到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备案后,即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

凡外商来长投资的限制类项目和各类项目的前期建设、后期管理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市外资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周召开例会,集中办公,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的具体参加部门由市外资办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

凡涉及外商投资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将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时限等向外商公开。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要求。

对外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认定,市科委和外经贸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项目审批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源的审查发证,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保部门对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卡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安部门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影响国家公全、社会秩序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消防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消防项目的批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员工的长期居留证,随到随签,需要延期的,可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气、供热申请,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条件允许的主管部门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水、停热、停气,要通过新闻媒介提前48小时通告;事故停水、停气、停热,均应立即抢修,小漏12小时内修复,大漏连续抢修,但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计划停电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备案用户,其它用户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通知。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抢修人员一般必须在2个小时内地到达现场。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申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减免税手续在3个工作日完成。

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做到随到随办;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出口查验放行商品,如属紧急情况,商检人员可在查验现场签发放行单;对集装箱装运进口商品的报检人,如一时不能提供齐全单据,实行《紧急放行单》制度,先审核放行,3日内补齐单据资料。

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外汇汇入、汇出,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局或有关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处理。

加快口岸建设。在办好航空口岸的同时,积极办好陆路口岸,实现集装箱进出口在我市口岸办理各种手续。

对上述各条款的时限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外商予以说明;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均视为同意,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凡违背有关“三优”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各部门应对责任者和主管领导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外资办。

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天候服务,对外商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审批申报文件的,有关部门则应在节假日内提供服务,以满足外商的特殊要求。

三、加大治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

对需要征收费用的项目,要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收单位,并编制《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手册》,实行双向公开,由外商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缴费。收费手册规定以外的临时收费或暂时没有统一标准的收费,收费人员在收费时要实行登记,详细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数额、收费依据等,并签字盖章。不登记者,企业可以拒付。收费登记簿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企业保存,监察部门定期检查。

清理规范各类检查行为。对确有必要的常规检查,由市外资办定期组织统一联检;非常规性检查要实行检查审批制,由检查部门向市外办提出申请,市外资办对检查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持证进行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违犯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首先向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不整改的再按规定实施处罚。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活动的赞助应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

审慎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在使用查封帐户、拘传企业法人代表等强制手段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慎重态度。对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务纠纷或其它经济纠纷,凡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不得让合资企业负连带责任;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不得查封外商的小汽车、住宅等个人财产。

四、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在供水、供热、供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享有与我市内资企业同等到待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收费方面及在过桥、过路和城市管理收费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内资企业享有同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凡生产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我市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品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自定。

外商在住宿、就医、子女就学、购置物业、购买车船机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以及安装私人电话时,一律按我市居民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待有境外驾驶执照,需要办理境内驾驶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有三年以上驾龄的,办要交通法规书面考试合格,即可领取驾驶证。考试时根据申报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外文试卷。

五、加强对投资服务的监督检查

市外资办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投资政策说明会,增加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政策落实。市里要选择一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我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市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他们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反映,并由他们对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将其结果作为评议各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成立长春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市纪检委、监察局、人事局和市政府督查室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我市各部门落实和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要作为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开放意识,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改善投资环境氛围。切实加强全市外资工作队伍建设,制定规划,搞好培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向社会和境外招聘人才,引进国内外智力,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支能适应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需要的、高水平的外资工作队伍。

国内其他地区来长投资兴办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