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公务人员私开公车处理方法

公务人员私开公车处理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切实维护单位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制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开公车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县财政供给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各类车辆(包括客货两用车辆在内)。

二、本办法所称私开公车,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中除专职驾驶人员之外的其他在职公务人员驾驶公务用车的行为(特种行业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单位除外)。

三、领导干部私开公车一经发现,削减单位编制,停发当事人当月工资。

四、私开公车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一)单位主要领导第一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二)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第一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并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三)一般职务公务人员第一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函询;第二次私开公车的,对当事人进行离岗培训,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领导干部私开公车发生事故的,一律先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造成车辆损坏或者驾乘人员重伤的,除承担车辆维修和驾乘人员医疗等费用外,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二)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者乘车人员死亡的,除承担车辆及驾乘人员的一切费用和死亡人员善后事宜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给予其降级处分)。

(三)私开公车构成犯罪的,给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参照党政纪条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把对私开公车行为的处理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挂起钩来,私开公车被诫勉谈话或函询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一年被诫勉谈话或函询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私开公车的信息来源为:

(一)群众举报。包括电话、信件、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方式的署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一般不予受理。

(二)明察暗访。结合治慢工程督查工作,由纪检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三)交通部门反馈。

(四)可核实的其它信息。

七、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第六条所列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县委、政府批示。

八、对署名举报者,经查证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50至*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

九、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