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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本县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本县特别鼓励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技术进步及“高、精、尖”的项目和产业。

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名优品牌项目及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下同)或6000万美元或年缴税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确定优惠办法。

第五条致力于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水平,让投资者满意。县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承诺期内办结”的原则,为投资者投资审批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奖励

第六条投资者在本县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县还对企业按照县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㈠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旅游景区(点)等重点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县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性企业(不含建筑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县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㈢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证券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县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符合本章规定的奖励的,由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等,在年度终了次日起6个月内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兑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土地使用优惠

第八条项目用地(指三通一平)按省核定的本地最低出让价(含办证费用)出让,毛地可按最低出让价的60%(含办证费用)出让;新征用土地,征地价格按省核定的本地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关税费(指土地出让金、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属国家、省确定的高新科技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县财政按本县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灵活的用地政策。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合作连片开发土地或兴办企业,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第十条出让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出让城镇混合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四章规费优惠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县物价部门每年将县内行政事业单位面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汇编成册予以公布,通过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㈠国土部门:地籍测绘费、地形图工程测绘费、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㈡规划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㈢建设部门:免收建筑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房屋租赁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的60%收取(在资质经营范围内)。

㈣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㈤房管部门: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测绘费、房地产登记费按规定的50%收取。

㈥公用事业部门: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易地绿化补偿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按规定的50%收取。

㈦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㈧卫生部门:免收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除“四害”服务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两年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㈨水务部门:堤围防护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㈩工商部门:免收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其他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准收取。

第五章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纳入本地计划优先供应。

㈠用电优惠:免收企业用电报装费,电价以当地物价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㈡用水优惠:免收工业企业用水报装费,水价以当地物价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享受属地居民的教育、社会保障等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县、镇政府按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可在县、镇内划出一定面积(要求在300亩以上)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投资企业连片开发,集约发展。投资企业负责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资搞好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协助办理征地手续,在协议年限内由企业自行招商。所产生的税费由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不含补征和罚没)的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一张“*县投资者礼遇证”,持证者乘坐的小汽车免收云六公路过路费,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协助办理。本县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应对持证者给予礼遇。

第十六条对贡献大、知名度高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县人民政府可聘其为经济顾问或提名推荐为县政协委员,鼓励其参政议政。

第六章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并公布服务承诺。凡属本县审批权限的,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招商部门代办制。

㈠实行“一揽式”办理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由县招商局为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报建、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等各项手续,凡是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属本县审批权限内的有关手续,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本县审批权限的,由县招商局协办。

㈡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者无论找到任何部门,都能得到热情的服务,第一个接待人员负责将投资者引导至能够办理投资者要求办理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㈢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县发改、环保、建设、规划、经贸、招商、财政、税务、工商、国土、劳动保障、公安、交警、林业、农业、金融、卫生、质技监、供电、供水、邮政、电信及计划生育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政府在县招商局内设立投诉服务中心,投资者在投资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限期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