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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制度

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职能归并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项目联办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他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项目联办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三)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五)其他联办项目。

第四条项目联办可采用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协调、联合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项目联办实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牵头责任部门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联办项目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

第二章联合审批

第六条联合审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审批内容同时进行相关审批的活动。

第七条联合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项目联办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其回执表式由牵头责任部门商协办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部门权限内的,则应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批或报批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该部门同意相关审批事项。牵头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联合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联合踏勘

第八条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九条联合踏勘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需踏勘的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在抄告单内应写明具体的踏勘时间、地点、内容,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相关部门在收到抄告单半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并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一)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三)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申报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办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二条牵头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通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参加对象、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并协助或告知申请人于联审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同时,抄报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联审会议由牵头责任部门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牵头责任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补正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原承诺时限内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章联合协调

第十四条联合协调是指为解决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意见不一而采用会议等形式统一意见的联合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需联合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事项的协调。

第十六条联合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会前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或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六章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市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联办平台作用,所有审批项目坚持能联办则联办、应联办必联办原则。凡涉及联办的项目,均纳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联合办理。

项目联办的事项及审批流程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确定。

项目联办的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第十八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联办要求,各司其职,保证项目联办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负责人;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并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凡组织联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原承诺时限缩减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项目联办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项目联办的某一审批部门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应将该审批部门出具的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对同一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审批实际,适时调整联办项目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牵头责任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市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联合协调台帐。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联办通报制度。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项目联办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联办事项涉及的未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部门事项,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1〕1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67号)不再执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事窗口值班计划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计划原则上一年一订。按值班计划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到综合办事窗口与上一班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衔接。

轮值期间,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时,应提前一天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由轮值的部门指派备选人员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备选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将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处室、联系人员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示。

第九条轮值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在窗口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在当日内移交本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对非本部门的受理事项,轮值人员在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取件,该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迟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

轮值人员对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受理困难时,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窗口与轮值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其它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履行好审查员职责,并及时移交责任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派驻到本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受理各类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综合办事窗口工作列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服务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考评部分打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