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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金融业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缓解当前资金供应紧张的局面,积极鼓励市级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考核竞赛办法。

一、考核竞赛范围

市本级各金融机构。

二、考核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政府设立十项指标考核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同)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见附件),年终根据所有银行机构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家得分情况计算奖金。2008年基本奖金为上年的110%。

(二)保险公司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其他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

2.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含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再按赔付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3.对从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三、竞赛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评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给予其正行级领导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他副行级领导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竞赛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支持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比资格。

(1)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主要领导人发生经济案件或因内部管理案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2)金融机构未经协调擅自抽资(收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倒闭事件的;

(3)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比例低于全省系统平均水平,存贷比在全省系统内排位比上年后退的;

(4)附加成本高于上年水平并经举报查实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承担社会责任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等情况,由各行业协会牵头,提出竞赛办法,年终将竞赛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三)金融机构各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的,每人次加减1分。该项加减分与经济发展考核得分合并构成竞赛活动得分。

四、考核竞赛的实施

(一)每月末市级各银行机构按照人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含表外业务),由人行*市中心支行按月公布。年终由人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审核市级各银行机构上报的年度统计资料,计算出市级各银行机构本级的考核奖金,并评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二)根据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及政策性银行的有关工作情况,由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政策性银行经费补助额度为当年新增贷款的万分之零点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经费补助额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考核奖励和政策性银行补助总额的10%。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奖励资金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自理部分奖金允许列入成本。

(四)对照考核办法,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奖金的初审、汇总,报人行*市中心支行审核。

(五)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单位要严格把关,核实数据,年终负责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和“信贷支持经济发展”竞赛结果报市政府审批。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的数据审核、按月通报等工作出现问题的,在本办法明确的10%的经费补助额中每次扣减0.1个百分点。对相关金融机构虚报数据经核实的,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考核奖金和经费补助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