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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镇、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镇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条镇局领导班子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进行议事决策,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和克服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和该决策的不决策、不该决策的乱拍板的现象。

第三条镇党委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党委会。下列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1、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2、财政预决算、年度分配和大额经费开支;

3、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

4、镇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职务的任免、后备干部的确定和推荐;

5、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变更、基层党组织设置的调整、新党员的发展;

6、对党员、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7、以党委名义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和以党委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8、突发性重大问题的处理;

9、镇政府、镇党委各部门和群团组织提交的需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镇政府集体议事的形式是镇长办公会。下列事项必须由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1、政府工作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2、财政预决算方案、实事工程的实施方案;

3、土地批租和大额财务、物业物资的处理;

4、以政府名义制订的规定、制度和以政府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5、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6、其他需要提交镇党委研究决定的议题和需要提交镇人大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五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是党委议事的补充形式,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在落实党委会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党委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也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

第六条市机关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集体议事形式是行政领导办公会。下列事项必须由部门行政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1、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大额经费开支;

2、经济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

3、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行政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定等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

4、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定、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以部门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

5、其它按规定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机关部门党组织(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主要履行“监督、保证”职能,其集体议事形式是党委会或支委(总支委)会。下列事项须由党委会或支委(总支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不得以行政领导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或支委(总支委)会。

1、发展新党员;

2、党委所属支部成员职务的任免;

3、群团组织的换届选举和人事安排;

4、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党内奖励。

5、以党组织名义制定的有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规定,以党组织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第八条市机关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议事决策时,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党组织负责人应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主动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设立党委的部门,在确定干部任用、考核奖惩和推荐后备干部人选等人事问题时,须由党委先行考察或考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市机关部门党组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按规定的职能自行确定。

第十条镇局领导班子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决反对“一言堂”、“家长制”和独断专行的行为。

1、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或发送到每个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对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在会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协商或论证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2、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3、根据会议议题,领导班子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镇人大主席应列席镇党委会议。

4、领导班子议事应坚持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进行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方能有效。

5、领导班子议事时,每个班子成员应打破工作分工的界限,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对实行表决的事项,必须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讨论重大问题遇有意见分歧、出现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由下次会议再作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研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会议应指定专人在统一制发的《领导班子会议记录簿》上作好记录,会后由主持人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遵守以下议事纪律:

1、凡涉及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议题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本人没有提出的,由会议主持人予以提醒。

2、对领导班子集体所作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未改变前,必须积极地加以执行,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不得在行动上有反对的表示。

3、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对外议论和扩散,坚决反对和严格禁止会上不说、会后乱讲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集体议事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察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重要内容,由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上述规定是镇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基本要求,各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各类重大问题的具体内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

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