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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产地证申领管理细则

检疫局产地证申领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证的申报质量和领取效率,规范原产地证申领行为,加强对原产地证申领企业(以下称为申领企业)和申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申领企业或申领员产生的申领差错、申报更改等原产地证申领工作质量的管理。

第一章差错登记

第三条检务部门对申领员(申领企业)未遵守法律法规、未如实申领、未做到“单单一致、货证相符”、不履行申领员(申领企业)职责以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申报更改、申领差错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申领员在电子数据发送后发现有误,在该证书未经检务部门审核通过且未制证时,可以要求检务部门退证;如果该证书已经检务部门审核通过再要求退证的,由检务部门进行差错登记。

第五条对已通过检务部门审核的待领原产地证,如申领企业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来领取证书的将被视为“电子垃圾”进行登记。申领企业在领取新证书前应对以前的待领证书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务部门对申领企业、申领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申报更改按每5个“更改”折算为1个“差错”进行登记。

第七条申领企业不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原产地证调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未能证明所出现问题(不符合点)不是本企业所为的,均计入该企业的差错统计中。

第八条对申领企业未及时申请年审、证书用条形章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申领员(申领企业)变更后未及时办理手续、代签(冒签)名的,均计入该企业的差错统计中。

第二章申报更改

第九条发放原产地证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按更改程序办理。更改由检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办理更改时申领企业应退回已领的原产地证书正副本,在更改申请单上写明具体、合理的更改原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申领企业公章。同时,申领企业须提供相关的更改依据,若是客户要求更改的应提交客户的书面理由。申领企业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传真件)上均应加盖申领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更改证书的签证周期为两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更改条件的由检务部门将其原因及时告知申领员。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检务部门根据企业原产地证的申领质量情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并每季度公布原产地证申领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把每季度申领30份及以上的,并且差错个数占该企业申报份数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企业列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对申领质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列入原产地证申领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称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及以上处分的;

2.每季度申领差错数量达到30个及以上的;

3.每季度申领原产地证30份及以上企业的差错个数占该企业申领份数比例大于等于10%的;

4.每季度申领不到30份的并且差错数量大于等于3个的。

第十五条对申领质量较高、差错少的原产地证申领企业进行通报表扬。进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的申领企业有资格申请原产地证快速签证模式。检务部门为原产地证快速签证模式企业建立快速签证机制。

第十六条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申领企业通报批评,并对其主管领导和申领员进行教育。有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对重点监管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申请资料检务部门应重点审核,必要时对货证相符情况实施现场审查。重点监管企业应保证在货物出厂前向检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重点监管企业申请签发后发原产地证书时需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检务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加强签证调查和企业原产地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九条重点监管企业经整改后,在下一季度申领质量有明显提高,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经检务部门批准后从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除去。对整改不力,申领质量仍没有明显提高的企业重新列入下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连续三个季度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有关企业应进行专项整顿或更换申领员,整顿期间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暂停该企业申领原产地证。

第二十条申领员(申领企业)在原产地证申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局检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