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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建设激励办法

工业园区建设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工业园区集聚功能和承载能力,确保项目建设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激励对象

“两区三园”即:港闸经济开发区、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陈桥片区)、机电一体化工业园、都市产业园、科技产业园。

二、激励内容

1.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工业园区预拆腾地(含拆迁交地,下同);3.工业园区共建共用。

三、激励形式

(一)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办法

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陈桥片区)、机电一体化工业园、都市产业园、科技产业园等四个特色园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实施需要,提出建议,经区政府确认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区政府给予工程实际造价80%的补贴。

(二)工业园区预拆腾地的激励办法

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陈桥片区)、机电一体化工业园、都市产业园、科技产业园等四个特色园区的预拆腾地实行如下操作程序和激励办法。

1.计划确定。各园区属地街道(乡)的预拆腾地计划由区政府统一下达。

2.实施程序。各园区属地街道(乡)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下达的预拆腾地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各园区属地街道(乡)必须先将预拆腾地项目报区发改委备案,然后由区拆迁推进办审核拆迁补偿方案(含具体拆迁户、拆迁面积等),最后报区财政局认定后组织实施。

3.补贴办法。(1)各园区属地街道(乡)按照程序实施的预拆腾地项目,区政府给予拆迁费用(含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拆迁、拆迁评估和拆迁管理费用,下同)80%的补贴。(2)预拆腾地地块范围内,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期开工后,园区属地街道(乡)承担的20%部分的拆迁费用,由区政府全额返还;未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所用地块,区政府已支付的预拆腾地80%部分的补贴,由属地街道(乡)全额归还区政府。(3)预拆腾地地块范围内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及土地租金由属地街道(乡)全额承担。

4.各园区属地街道(乡)的拆迁交地任务必须在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推迟一个月,补贴比例下降5%,补贴下降的部分在区财政与属地街道(乡)财政综合结算时扣除。

(三)工业园区共建共用的激励办法

1.招商引资项目无基数共享。街道(乡)、开发区引入新项目和企业进入非属地园区后,在统计考核时,其当期招商引资、项目投入的经济指标实绩,招引单位与落户园区的属地单位双方按各50%计算;同时,落户园区属地单位分别各给予项目第一招引人(单位)和招引单位一次性奖励标准均为注册资本实际到帐额的5‰。奖励兑现由区招商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

2.现有企业项目基数外共享。街道(乡)、开发区现有企业整体迁移至非属地园区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该企业前三年的税收实绩按20%、30%、50%为权数计算财力基数,基数内财力归原属地单位;超基数部分,原属地单位与属地单位按各50%比例分成(开发区原财政结算体制不变)。迁移企业注册新企业的,必须注册在迁移落户的园区;现有企业应扩建需要,异地新上项目的,不在本范围。

3.园区内项目属地化管理。园区内项目和企业均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异地落户的项目和企业,招引单位必须履行联系、协调、配合的责任。

4.加强招商信息管理。为使符合园区特色、互相关联的项目能按产业特征直接进入特色园区,提高项目集中度和关联度,降低招商引资前期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区招商局要加强招商信息管理和源头控制,尽量使符合产业特色的项目由特色园区管委会直接洽谈。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预拆腾地资金拨付与管理。区城建开发总公司设立专门的台帐资料,负责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预拆腾地费用的拨付、结算和管理。各园区属地街道(乡)也要设立专户,明确专人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与区城建开发总公司的对接工作。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预拆腾地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分别由区、园区属地街道(乡)依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拨付,区财政局对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和园区属地街道(乡)资金拨付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研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关于印发港闸区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港闸政办[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