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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机关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区级机关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几年我区机关后勤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区机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办法明确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区级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

二、机关允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

1、A类:从社会招聘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从事与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相似工作的人员;

2、B类:城管协管员;

3、C类:驾驶员;

4、D类:工勤人员。

三、机关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程序

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须事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招用手续。由区财政供养的劳务派遣人员,其人员工资、社保费由港闸劳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区劳务公司)统一与区财政局结算,工资、社保费由该公司统一办理。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劳务人员、临时工或其他临时用工。

四、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上述各类劳务用工均与区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到各部门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二年一签。劳务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退回区劳务公司,区劳务公司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年度考核表由区劳务公司统一制作,员工档案由区劳务公司保存。

五、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标准

岗位类别基本工资职龄补贴岗位津贴

A类125030元/年300元/月

B类115025元/年250元/月

C类110020元/年200元/月

D类105015元/年150元/月

1、职龄补贴起算时间从最近一次派遣到区机关工作之日起算,职龄补贴的最早起算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职龄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计算年)

2、基本工资从2009年1月起,每年增长50元/月(不分类别)。

3、如调整后工资标准达不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工工资标准提高后,其他各项社保标准相应提高。

5、今后劳务工工资的调整根据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另行发文调整。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再享受机关其他福利待遇。

七、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现有在岗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2007年度考核情况,填写《南通市港闸劳务技术开发公司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表(2007年度)》和《南通市港闸劳务技术开发公司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定花名册》后,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按本《办法》精神重新核定工资。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