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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以下简称“接待”)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周到、节约、廉洁。

(二)接待工作应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有关局领导和安排有关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

二、接待的范围及类级

国家××部、各省(市)××厅(局)领导按一类规格接待;各省(市)××厅(局)处室领导、各省(市)的地市××局领导原则按二类规格接待;各省(市)地市××局部门领导以下的按三类规格接待;各省(市)其他部门及本市有关部门领导的接待规格视情况而定。

三、接待的管理与审批

(一)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二)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科室应事先征得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市内有关部门的,由相关科室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四)局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五)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局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六)局机关接待客人的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用餐,需安排在其他饭店用餐的,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七)办公室应做好各项接待的登记工作,包括时间、接待领导(科室)、安排人、经办人、陪同人和被接待单位,以备核查。在非定点饭店接待的,应填写《珠海市××局接待安排表》,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费开支和接待标准

(一)接待应坚持节约的原则。住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理,个别需要包住宿费的客人,须经局领导批准。

接待客人的陪餐人数,应本着需要的原则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无关人员不安排陪餐。

(二)接待标准由办公室视情况灵活掌握,按不同规格区别对待,做到既大方得体,又节省开支。

(三)不得安排客人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健康中心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五、接待费的报销

(一)接待费实行局长一支笔签报制度。

1、在定点饭店接待的,由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名确认,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发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在定点饭店外接待的餐单,须凭《珠海市××局接待安排表》,由经办人签名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二)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