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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河南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7世界气象日

关于征求《河南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气象局:

为了加强我省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行业资料共享,发挥国家投资的最大效益,努力使气象资料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现发给您们征求意见,请认真修改,并于2005年10月25日之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发给河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业部门之间实现行业资料共享的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业资料,是指我省各级气象行业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以及各行业部门组织收集加工的气象、农业、水文、水利、地质、地震、交通、环保,对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有关的气象资料。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业资料共享工作应当遵循共同发展、相互支持、协商协调、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构建气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积极加强与行业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拓展气象工作领域。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行业部门沟通,对实施气象行业资料共享的站点、资料范围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进一步拓宽行业各部门的服务领域。

第七条气象行业资料属国家所有。各部门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政府对气象行业投入的总体效益,减少重复建设、重复劳动,充分发挥气象行业优势,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之间进行资料交换、共享或合作开展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照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签定合同后进行。

第九条气象行业部门之间获得的共享资料应当坚持公益性和免费的原则,实时资料共享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历史资料的共享只收取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

负责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事其它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气象部门提供资料交换时附加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资料保密制度,通过共享获得的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或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不得向外公布、转让,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向外分发或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不得间接作生成它们的基础;不得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量度变化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新的资料后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实施共享的气象行业资料除国家规定可以在互联网上的,其他资料应当通过专线进行传输。资料共享双方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我省各级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单位,只负责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除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气象资料提供工作。

第十三条为了适应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气象行业的联系与协作,推动我省气象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气象行业协调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进一步促进气象行业资料的共享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提供涉密气象资料的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若违反,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